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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0-03-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ST华光 股票代码:600076 编号:临2010-002号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0年3月 10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京东方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科技)通知,该公司于2010年2月 25日至2010年3月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出售本公司股份348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5%;2010年3月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公司股份103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82%。东方科技已于2009年11月12日至11月23日减持本公司股份349.71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96%;2009年12月24日减持本公司股份100万股(详见本公司公告)。截止2010年3月9日,东方科技共减持本公司股份1827.71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本次减持后,东方科技尚持有本公司4613.885万股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62%。东方科技减持上述股份后,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按照相关规定,本公司代为履行公告义务。

    特此公告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华光

    股票代码: 600076

    披露义务人:北京东方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7号楼1201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7号楼1201室

    权益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 2010年3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青鸟华光、上市公司指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科技、信息披露义务人指 北京东方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次变动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海证券证券所交易系统出售及通过大宗交易减持青鸟华光5 %股份计1827.715万股之行为
    公司法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5号准则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书指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介绍

    1、公司名称:北京东方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7号3号楼1201室

    3、法定代表人:徐林盛

    4、注册资本:人民币52万元

    5、工商注册号码: 110102010599881

    6、法人组织机构代码:66913670-0

    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技术咨询、服务、转让;网络技术方面的技术培训;投资咨询。

    9、经营期限:2007年11月7日至2037年11月6日

    10、税务登记号码:110102669136700

    11、股东:

    朱小洁,出资260000元,占注册资本的50%

    徐林盛,出资130000元,占注册资本的25%

    孙维东,出资130000元,占注册资本的25%

    1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7号3号楼1201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徐林盛董事中国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林路56号
    朱小洁监事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乙29号人才服务中心20030001号
    孙维东总经理中国北京市海淀区遗光寺一号院东区2楼315号

    上述人员最近5年均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简要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所持股份的目的是收回投资并获取投资收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减持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额及比例

    本次减持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青鸟华光64416000股股份,占青鸟华光总股本的17.62%;本次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青鸟华光46138850股股份,占青鸟华光总股本的12.62%

    二、本次变动简要内容

    1、2009年11月12日至2009年11月2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出售青鸟华光股份349 .715万股;

    2、2009年12月2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出售青鸟华光股份100万股;

    3、2010年2月25日至2010年3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出售青鸟华光股份348万股;

    3、2010年3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青鸟华光股份1030万股。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青鸟华光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北京东方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林盛

    签注日期:2010年3月10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 东方科技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 东方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世祯 原晋锋

    联系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宫东街6号

    联系电话:0536-2991601

    联系传真:0536-8865200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潍坊市
    股票简称*ST华光股票代码60007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东方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北京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赠与□

    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64416000股

    持股比例:17.6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18277150股

    变动比例:5.0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