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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盛转债”实施转股事宜的公告
    2010-03-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0-008号 证券代码:110006 证券简称:龙盛转债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盛转债”实施转股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转债代码:110006 转债简称:龙盛转债

      2、转股代码:190006 转股简称:龙盛转股

      3、转股价格:8.90元/股

      4、转股起止日:2010年3月15日至2014年9月14日。

      5、转股部分上市交易日:申请转股(T日),交割确认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1日,即转股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889号文核准,公司于2009年9月14日公开发行了12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2.5亿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若有余额则由承销团包销。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09】14号文同意,公司12.5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09年9月2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龙盛转债”,债券代码“110006”。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龙盛转债”自2010年3月15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份。有关转股事宜公告如下,特提醒广大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注意:

      一、龙盛转债的发行规模、票面金额、转股起止日、票面利率

      1、发行规模:人民币12.5亿元;

      2、票面金额: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共1250万张,即125万手;

      3、转股起止日:2010年3月15日至2014年9月14日;

      4、票面利率:第一年1.0%、第二年1.2%、第三年1.4%、第四年1.6%、第五年1.8%。

      二、转股的具体程序

      1、转股申请的声明事项及转股申请的手续

      龙盛转债持有人可以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条件,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在转股期内的可转换时间,随时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A股)。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按报盘方式进行。在转股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专门设置一交易代码供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龙盛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本公司股票。持有人提交转股申请,须根据其持有的龙盛转债面值,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申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股份数。与转股申请相应的可转债总面值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可转债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债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转股申请一经确认不能撤单。若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大于该持有人实际持有可转债能转换的股份数,上海证券交易所将确认其最大的可转换股票部分进行转股,申请超过部分予以取消。

      2、转股申请时间

      转债持有人须在转股期内的转股申请时间提交转股申请。转股申请时间是指在转股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除了以下时间:

      (1)在可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可转债停牌时间;

      (2)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公司须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3、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持有人的转债数额,同时记加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

      4、股份登记事项及因转股而配发的股份所享有的权益

      可转债经申请转股后所增加的股票将自动登记入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因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并可于转股后下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

      5、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事项

      转股过程中有关税费需由可转债持有人自行负担,除非公司应该交纳该类税费或者公司对该类税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6、转换年度利息以及股利的归属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年付息。在可转债存续期间,第一次付息日为发行首日的次年当日,以后每年的该日为当年的付息日;付息日前一个交易日为付息债权登记日,只有在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可转债持有人才有权获得当年的利息。本可转债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公司一次性偿还未转股可转债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自行负担,公司代为扣缴。

      在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以前(含当日)已完成转股的股份,其持有者有权参加公司当次的利润分配。在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以后(不含当日)完成转换而产生的股份,其持有者不参加公司当次的利润分配。

      7、对可转债流通面值不足3,000万元的处置

      当本可转债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时,本公司将立即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后停止交易。本可转债因该原因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不影响持有人依据约定的条件转换股份的权利。

      三、转股价格及调整的有关规定

      1、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8.90元/股,即本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者之间的较高者。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1)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与计算公式

      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当公司因送股或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分立与合并等情况(不包括因公司可转债转股增加股本)使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股价格的累计调整。

      调整办法及计算公式如下:设初始转股价格为P0,每股派息额为V,送股或转增股本率为n,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P1 。

      ①送股或转增股本:P1 =P0 ÷(1+n);

      ②增发新股或配股:P1 =(P0+Ak)÷(1+k);

      ③派息:P1 =P0-V;

      ④三项同时进行:P1 =(P0-V+Ak)÷(1+n+k);

      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当公司因分立或合并等其他原因使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根据分立或合并的具体情况、依照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和公司现有股东在转股价格调整前后以转股价格计量的权益不变的原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确定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0.01元。

      3、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①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公司股票出现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85%的情况,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落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落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②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四、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

      到期赎回:公司于本可转债到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本可转债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提前赎回

      在公司可转债转股期内,若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任一计息年度本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五、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若公司股票在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按债券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回售予公司。任一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得再行使回售权。若该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调整转股价格的情形,则调整日前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计算,调整日后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计算。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如果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本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向本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债。持有人在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附加回售价格为可转债面值加上可转债当年利息。

      六、转股时不足一股的处理办法

      转股时不足转换一股的可转债部分,本公司于转股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转债及其应计利息。

      七、其他

      投资者如需要了解龙盛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在2009年9月10日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投资者亦可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龙盛转债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应条款。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电话:0575-82048616,传 真:0575-82041589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