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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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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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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3-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 2010-002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3月6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传真、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关于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通知》。2010年3月1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平庄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名,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金国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10年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于近期与国电滦河发电厂、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朝阳发电厂、国电电力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签署了《2010年煤炭购销协议》。总计煤炭销售合同量为430万吨,合同金额90700万元,本公告所有的销售价格及金额均为含税价格。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平庄能源与国电滦河发电厂、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朝阳发电厂、国电电力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签署的《2010年煤炭购销协议》,交易公平合理。平庄能源与关联方的煤炭销售价格高于非关联方煤炭销售价格。2010年电煤销售价格较2009年上涨20元/吨,符合目前市场销售价格预期。此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四名关联董事孙金国先生、张继文先生、张志先生、刘欣生先生回避表决;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此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2010年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详见《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2、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3、关于《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3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9]201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上市公司应拒绝报送,上市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同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结合本公司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知情人信息管理制度》,制定了《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4、关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3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09]201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5、《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为了实施谨慎性的会计政策,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防范财务风险,同时符合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的会计估计一致性的要求,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谨慎性原则及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中关于坏账准备的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进行变更。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情况,详见《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 2010-003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3月6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以传真、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关于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通知》。2010年3月16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平庄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志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10年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于近期与国电滦河发电厂、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朝阳发电厂、国电电力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签署的《2010年煤炭购销协议》。总计煤炭销售合同量为430万吨,合同金额90700万元,本公告所有的销售价格及金额均为含税价格。

    本公司与上述六家企业签署的《2010年煤炭购销协议》,交易公平合理。平庄能源与关联方的煤炭销售价格高于非关联方煤炭销售价格。2010年电煤销售价格较2009年上涨20元/吨,符合目前市场销售价格预期。此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此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2010年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详见《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2、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3、关于《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3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9]201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上市公司应拒绝报送,上市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同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结合本公司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知情人信息管理制度》,制定了《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4、关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3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09]201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5、《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为了实施谨慎性的会计政策,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防范财务风险,同时符合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的会计估计一致性的要求,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谨慎性原则及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中关于坏账准备的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进行变更。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情况,详见《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0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 2010-004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近日,本公司分别与国电滦河发电厂、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朝阳发电厂、国电电力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签署了《2010年煤炭购销协议》,总计煤炭销售合同量为430万吨,合同金额90700万元,本公告所有的销售价格及金额均为含税价格。

    2010年以来,本公司与上述六家企业,在签署《2010年煤炭购销协议》之前,均按计划向上述六家企业发售煤炭,结算价格暂按2009年煤炭购销协议价格结算,本次协议签订后,采取多退少补的形式,本公司向上述六家企业开具发票结算。

    2、本公司与上述六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本次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3、2010年3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孙金国先生、张继文先生、张志先生、刘欣生先生进行了回避,非关联董事邵良杉先生、郭晓川先生、张海升先生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以上议案通过。

    4、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平庄能源与国电滦河发电厂、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朝阳发电厂、国电电力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签署的《2010年煤炭购销协议》,交易公平合理。本次同时签署《煤炭购销协议》的还有非关联方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锦州节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平庄能源与各企业签订煤炭销售价格如下表:(单位:元/吨)

    单位/价格西露天矿风水沟矿老公营子矿古山矿元宝山露天矿红庙矿元宝山矿五家矿六家矿平均价格
    国电滦河发电厂206212212185212  197 204.00
    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206212212185212  197 204.00
    国电电力朝阳发电厂206      197 201.50
    国电电力大连开发区热电厂        320320.00
    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12212212 212    212.00
    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206212212185212  197 204.00
    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96204204196204181168196 193.63
    锦州节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196204204196204181 196 197.29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平庄能源与关联方的煤炭销售价格高于非关联方煤炭售价格。2010年电煤销售价格较2009年上涨20元/吨,符合目前电煤销售价格预期。此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述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6、本次交易属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基本情况

    (1)国电滦河发电厂

    机构类型:企业非法人

    营业场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东园子村

    负责人:赵胜军

    经营范围:火力发电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滦河发电厂始建于1958年,原属华北电业管理局,1983年1月至1989年底划归河北省电力工业局,1991年1月重新划归华北电业管理局,2003年1月15日划归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为内部核算企业。国家中Ⅰ型企业。是国电集团华北分公司直属的火力发电企业,位于河北省承德市滦河镇,是承德地区容量最大的火力发电厂,也是承德的主要电源供应点和近年来的主要热源供应点。历经四期扩建,共装有7台燃煤机组,总容量34.9万千瓦。

    (2)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

    住所:承德双滦区滦河镇滦河电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觉华

    注册资本:叁亿贰仟柒佰伍拾玖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筹建电力、热力及相关产品

    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1日注册成立,公司主要负责国电滦河发电厂五期扩建热电联产工程的建设及运营。该工程建设2×330MW燃煤抽汽供热机组,锅炉类型:SG-1025/18.55-M727直吹式四角喷燃自然循环汽包锅炉。配套建设向市区供热一级管网和补充水管线。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共同出资建设。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持有65%的股份,为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3)国电电力朝阳发电厂

    机构类型:企业非法人

    营业场所:朝阳市龙城区马山街

    负责人:郭玉东

    经营范围:火力发电。

    国电电力朝阳发电厂始建于1967年,位于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马山北麓,是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资直属的火力发电企业,运行着我国自行设计、制造、安装的第一台和第三台一次中间再热式20万千瓦双水内冷汽轮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40万千瓦。两台机组分别于1972年12月和1975年5月并网发电。朝阳发电厂先后曾隶属于原东北电业管理局、辽宁省电力公司。2000年1月26日,朝阳发电厂正式加入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国电电力大连开发区热电厂

    机构类型:企业非法人

    营业场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4 号

    负责人:王亚军

    经营范围:火力发电、供热

    大连开发区热电厂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4号,是目前大连开发区唯一、最大的以供热为主,热电联产的燃煤电厂。目前电厂总装机容量为12.4万千瓦、锅炉容量为960t/h。作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该厂自投产至今,为优化区域投资环境、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2000年,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了大连开发区热电厂,成为其下属的全资发电、供热企业。

    (5)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大连保税区市场大厦303-2

    法定代表人:徐延斌

    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大连保税区煤炭交易市场内经营煤炭、化工产品(不含专项)、机电设备(不含汽车);咨询服务(不含专项审批)。

    国电电力大连庄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由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建设投资公司按51%、34%、15%股比投资组建。国电电力股份公司为庄电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为国电电力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国电电力大连庄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2006年10月成立。

    (6)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

    住所:东丽区大毕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宫业民

    注册资本:壹亿玖仟贰佰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火力发电;供热及相关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

    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17日注册成立,公司股东为国电华北电力有限公司和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股份比例均为50%。从事火力发电、供热及相关产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目前公司在册职工213人。拥有在建项目一个,筹建项目一个。其中,在建的天津东北郊热电厂一期工程为2×330MW燃煤供热机组。现#1机组于2009年8月12日、#2机组于2009年11月30日顺利竣工投产。

    2、关联关系

    国电滦河发电厂、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朝阳发电厂、国电电力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本公司关联关系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此次本公司与国电滦河发电厂、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朝阳发电厂、国电电力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签署煤炭合同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如下:

    单 位销售总量(万吨)平均价格(元/吨)总交易金额(万元)
    国电滦河发电厂30204.006120
    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90204.0018360
    国电电力朝阳发电厂120201.5024180
    国电电力大连开发区热电厂20320.006400
    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20212.0025440
    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50204.0010200
    合 计430 90700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项关联交易执行双方协商定价原则,依照历年来重点电煤用户统一指导价确定价格。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于近日分别与国电滦河发电厂、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朝阳发电厂、国电电力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签署了《2010年煤炭购销协议》,对交易合同量及煤种、价格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具体数量和价格如下:

    单 位销售总量

    (万吨)

    占2008年煤炭总销量的比例平均价格

    (元/吨)

    总交易金额

    (万元)

    占2008年营业收入的比例
    国电滦河发电厂303.26%204.0061202.34%
    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909.77%204.00183607.01%
    国电电力朝阳发电厂12013.03%201.50241809.23%
    国电电力大连开发区热电厂202.17%320.0064002.44%
    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2013.03%212.00254409.72%
    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505.43%204.00102003.90%
    合 计43046.69% 9070034.64

    其他约定:

    1、交(提)货方式:交货点为供方各发运站,方式为铁路运输车板交货。

    2、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本公司与国电电力朝阳发电厂关于验收方式约定如下:

    供需双方共同检斤化验,出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协商处理。

    (2)本公司与国电滦河发电厂、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关于验收方式约定如下:

    供方检斤化验,需方验收,出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协商处理。

    (3)本公司与国电电力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关于验收方式约定如下:

    以矿方检斤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如出现质量数量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3、执行日期: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4、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1)本公司与国电滦河发电厂、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朝阳发电厂、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的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如下:

    结算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买方付息)或现金结算,结算期为一个月。铁路运费、专用线铁路运费及杂费由需方承担。

    (2)本公司与国电电力大连开发区热电厂的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如下:

    三票结算,结算方式为银行汇款或银行转账。

    5、违约责任

    (1)本公司与国电滦河发电厂、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朝阳发电厂、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的违约责任约定如下:

    供需双方严格执行合同,由于任何一方原因而影响供煤合同的执行,由责任方负责(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其余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2)本公司与国电电力大连开发区热电厂的违约责任约定如下:

    供需双方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如违约责任自负(不可抗力除外)。

    6、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本公司与国电滦河发电厂、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朝阳发电厂、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的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如下:

    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2)本公司与国电电力大连开发区热电厂的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如下:

    合同出现纠纷,到当地人民法院诉讼。

    7、其他约定事项

    (1)本公司与国电滦河发电厂、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朝阳发电厂、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的其他约定事项如下:

    如电价上涨或加征“煤炭资源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等政策,价格由供需双方再另行商定。

    (2)本公司与国电电力大连开发区热电厂的其他约定事项如下: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国电滦河发电厂、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朝阳发电厂、国电电力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被列入公司重点电煤供应计划范围之内。上述关联交易执行双方协商定价原则,依照历年来重点电煤用户统一指导价确定价格,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

    七、2010年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本公司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煤炭销售关联交易总金额为9615.93万元。其中国电滦河发电厂为1355.94万元、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为2138.55万元、国电电力朝阳发电厂为3393.76万元、国电电力大连开发区热电厂为1921.26万元、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115.73万元、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为690.69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该协议交易公平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本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3、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4、公司与国电滦河发电厂、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朝阳发电厂、国电电力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签署的《2010年煤炭购销协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10-005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日期:2009年10月1日

    2、变更原因:为了实施谨慎性的会计政策,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防范财务风险,同时符合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的会计估计一致性的要求,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谨慎性原则及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中关于坏账准备核算方法的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进行变更。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

    公司原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中期末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逐项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以及经单独测试后未发现减值的应收账款,采用账龄分析法,按如下比率计提坏账准备:

    账 龄计提比例
    1年以内5%
    1—2年10%
    2—3年20%
    3—4年40%
    4—5年80%
    5年以上100%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

    公司对应收款项计提的坏帐准备仍采用原来的会计政策,仅对个别应收款项的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变更如下:

    账 龄计提比例
    1年以内6%
    1—2年10%
    2—3年20%
    3—4年50%
    4—5年80%
    5年以上100%

    5、审批程序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深交所的《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规定以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上述会计估计的变更应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适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因此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2、按新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结合公司往年的应收款项情况和对公司2009 年底应收款项余额的估计数,分别对账龄和相应的提取比例进行测算,预计此项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2009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影响减少311万元左右,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减少311万元左右。(最终数据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09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提供客观、真实和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并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估计变更合理性说明

    公司于2010年3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公司七名董事全部参加了会议。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实际控制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会计估计的要求,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进行变更符合公司实际和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后续规定。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实际控制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会计估计的要求,同时也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实际,是必要的、合理的和稳健的。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0年3月16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公司三名监事全部参加了会议。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会计估计事项,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应收款项坏帐准备会计估计的变更,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估计更能准确地核算应收款的坏帐准备、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同意公司将应收款项坏帐准备会计估计进行变更。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