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65 证券简称:永安药业 公告编号:2010-02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2文核准,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35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850万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665.1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验证,并于2010年2月25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10]第2-0005号《验资报告》。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审议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城区支行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人民币账户,作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同意公司会同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分别与上述三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城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分别为02724408092001、19908508092001、0511014160003312。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募集资金如果以存单或通知存款形式存放,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证券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且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