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公告
特别提示
1、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昊华能源”)首次公开发行A股是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09]13号)的有关要求对首次公开发行A股做出相关安排,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市场化,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并在申购前认真阅读本公告。
2、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申购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行,请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细则》”)等相关规定。
3、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2010年3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重要提示
1、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昊华能源”)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1,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下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 278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中信证券”)。
2、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简称为“昊华能源”,股票代码为“601101”,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A股发行数量不超过11,00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不超过2,2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网上资金申购部分不超过8,8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0%。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10年3月18日(T-3日)完成。本次发行价格区间为人民币27.00元/股-29.80元/股(含上限和下限)。
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报价落在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人民币27.00元/股-29.80元/股)之内或区间上限(人民币29.80元/股)之上(以下简称“有效报价”),该配售对象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申购新股,且必须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
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全部落在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人民币27.00元/股)之下,该配售对象不得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进行新股申购。
5、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6、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以2010年3月12日(T-7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为准,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配售对象自负。
7、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10年3月22日(T-1日)至2010年3月23日(T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必须在上述时间内登录上交所申购平台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
累计投标询价阶段,每个配售对象应在同一界面完成申购,可以最多申报3笔(每个价格申报一笔),确定后统一提交,只能提交一次,一经提交不得撤销或者修改。其申购价格可以为发行价格区间内的任一价格,每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变动单位。每个申购价格对应一个申购数量,每笔申购数量的下限为100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每个配售对象多笔申报的累计申购股数不得低于其初步询价阶段“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之和,上限为该“拟申购数量”总和的150%,且不得超过网下发行股票数量,即2,200万股。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申购数量的上限和下限可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查询。
8、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应在申购期间及时、足额缴付申购款。申购资金划出时间应早于2010年3月23日(T日)15:00,到达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时间应早于该日16:00。申购资金不足或未能及时到账的申购均视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关于划付资金具体事项务请仔细阅读本公告“二、(三)申购款项的缴付”。
9、初步询价中有“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能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0、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3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行网上资金申购获配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11、本次发行不设回拨机制,在出现申购不足或难以确定发行价格的情况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可采取削减发行规模、调整发行价格区间、调整发行时间表或中止发行等措施,并将及时做出公告和依法做出其他安排。
12、本公告仅适用于网下发行。有关网上发行的具体规定,敬请参见于2010年3月22日(T-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保荐人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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