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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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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B38版)
    2010-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起人名称股份数额(股)占公司普通股

    总数比例

    上海牛奶(集团)有限公司366,498,96735.176%
    上实食品控股有限公司

    (S.I.Food Products Holding Limited)

    366,498,96635.176%
    合 计732,997,93370.352%

    现修改为: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651,182,850股,2004年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公司的普通股总数调整为1,041,892,560股。

    公司2000年11月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时向发起人共发行501,182,850股,其中发起人上海牛奶(集团)有限公司、上实食品控股有限公司(S.I.Food Products Holding Limited)各为200,473,141股,发起人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达能亚洲有限公司(Danone Asia Pte. Ltd.)、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各为25,059,142股。

    二、章程第二十条:

    公司现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041,892,560股,其中境内发起人持有366,498,967股,境外发起人持有366,498,966股,社会公众持有308,894,627股。

    现修改为:

    公司现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041,892,560股,其他种类股0股。

    三、章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少于八人时);

    现修改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四、章程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七名为普通董事,四名为独立董事。该等名额为公司董事会的法定名额。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会的成员应保持稳定,除非出现董事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而被解职和/或董事自行辞职的情形,董事会成员方能补选;在任何情形下,补选人数为该等情形发生以后董事会的实际人数与本条规定的董事会的法定名额之间的缺额人数。在任何情形下,公司董事会的法定名额仅应在增加独立董事时方能增加。

    现修改为: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普通董事,四名为独立董事。该等名额为公司董事会的法定名额。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五、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现修改为: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以及不设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三月

    附件六: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鉴于本公司董事会此次换届的具体情况,同时考虑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的相对稳定,建议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议事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现修改为:

    董事会组成人数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以及不设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三月

    附件七: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2009]34号)》要求“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披露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的规定,建议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第五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晓,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六章“定期报告的披露”和第七章“主要临时报告的披露”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含5%)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

    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当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时,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劵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劵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与公司的关系、获取信息的内容、获取信息的时间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劵交易所报告。

    二、增加第八章“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应予以拒绝。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内幕信息的,负责报送的经办人应要求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将填写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内幕信息的同时,还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三格式书面提示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及时将回执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三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的,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三、增加第十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十五条 本章所指责任的追究是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

    因财务数据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财务总监、结算中心经理及相关财务人员承担责任。因文字或审批程序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公告、通知等,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造成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下转B4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