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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公告
    2010-03-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48 证券简称: 延长化建 公告编号:2010-08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公告

      近日,公司接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执二民字63-7号民事裁定书, 由于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承诺偿代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种业集团”)履行了还款义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东盛集团与延长化建保证合同追偿纠纷一案作出了终结裁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化建工程有限公司100%的投资权益及红利的冻结;

      (2本院(2007)陕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二、(2007)陕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2007年12月2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7)陕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偿还东盛集团2670.440371万元及此款的利息(其中1334.4008万元自2007年4月26日起、289.401993万元自2007年4月12日起、1046.637578万元自2005年10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标准计付利息至本判决制定的实际给付日)。

      三、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1、债务重组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2008年7月31日公司与东盛集团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东盛集团已经同意,(2007)陕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所有还款义务分别由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种业集团”)、巨浪果汁饮品有限公司(“巨浪公司”)、陕西省秦丰杂交油菜种子有限公司(“油菜公司”)承担,公司不再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同时,延长集团同意,为种业集团在本协议项下受让的债务向东盛集团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延长集团同意,为巨浪公司、油菜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向东盛集团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延长集团承诺,若种业集团、巨浪公司、油菜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向东盛集团付款,则延长集团代为履行共计3500万元的还款义务。

      2、综上所述,目前我公司持的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已经解封。根据上述裁定、债务重组协议与相关承诺,在履行完相关义务后,公司和东盛集团的债务纠纷就此终结。

      特此公告。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