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722 股票简称:ST金化 公告编号:临2010-010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0 年3月26日,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第二大股东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通知,光大银行对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进行了减持。
2010 年3月26日,光大银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本公司股份4,5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7%。
上述减持前,光大银行持有本公司股份22,332,6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0%。
上述减持后,光大银行持有本公司股份17,832,6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3%。仍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
光大银行减持及现持有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详细情况请见2010年3月27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光大银行出具的《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金化
股票代码:60072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
联系电话:0755-83053388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报告签署日期: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牛化工”或“金化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金化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次权益变动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金牛化工/金化股份 指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沧化股份 指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银行 指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龙门法院 指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报告书 指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
负责人:朱慧民 职务:行长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
联系电话: 0755-83053388
传 真: 0755-83053419
邮政编码: 518040
二、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朱慧民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1010519661123107X
国籍:中国
长期居住地:深圳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是执行法院裁定,解决债务纠纷。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仍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减持金牛化工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在金化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2010年3月17日至2010年3月26日,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已通过上交所大宗交易平台,减持持有的“ST金化”21,000,000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原拥有金化股份权益的股份数量为38,832,683股(占金牛化工总股本的9.22%),经过上述变动后,减少21,000,000股,占金牛化工总股本的4.98%。截止本次报告书信息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持有金化股份流通股17,832,683股,占金牛化工总股本的4.23%。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披露的减持金化股份股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其他买卖金化股份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股票市场行情适时出售余下所持有的股份,但出售时间、出售额度尚不能确定。
二、负责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签发时间2007年3月14日,内容为裁定沧州化工、深圳贵速与光大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2008)龙法民二初字第489-4号民事裁定书(签发时间2009年11月30日,内容为:解除深圳贵速所持有的“ST金化”5000万股股份的冻结;将深圳贵速所持有的“ST金化”股票5000万股中的38832683股扣划至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证券帐户号:B881957319)。
第八节 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1、上海证券交易所
2、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负责人(签字):
日期:2010年3月26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ST金化 | 股票代码 | 60072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深圳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38,832,683股 持股比例: 9.22%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21,000,000股 变动比例:4.98%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负责人(签字):
日期:201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