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与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签订10万千瓦
风电开发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对外投资公告
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临2010-020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与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签订10万千瓦
风电开发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投资标的的名称:在铁岭经济开发区建设规模为10万千瓦的风力发电场
2、投资金额和比例:项目总投资10亿元,项目分两期建设,每期5万千瓦,全部由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投入。
一、投资概述
2010年3月25日,中航重机下属控股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与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双方签订了10万千瓦风电开发项目的合作协议。
目的是充分利用辽宁省铁岭市当地独有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优势,拓展中航重机新能源投资业务,快速做大中航重机新能源产业。该项目预计总投资为10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由公司自筹。该项目实施时尚须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和“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持股,是中国航空工业在新能源产业领域的专业化投资公司,有丰富的燃气轮机发电厂、风电场和垃圾发电等新能源投资经验和强大的融资能力,先后投资建设了6座燃气轮机发电厂。在新能源领域投资了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包头建设了风力发电场,公司依托航空工业的科研、制造、资金优势,将在新能源领域取得长足发展。
三、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铁岭市人民政府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了推进铁岭市与中航工业集团公司确定的中航工业集团公司融入铁岭经济进程,推动中航工业“两融、三新、五化、万亿”的战略目标加速实施,促进中航重机新能源投资产业规模发展。
中航重机控股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辽宁省铁岭市建设风力发电场,项目选址在原铁岭经济开发区风场的一期和三期(见规划图,以规划图确定位置为准),项目建设规模10万千瓦,总投资10亿元,项目分两期两个5万千瓦实施。双方签订正式投资合同且项目获得接入系统批复后,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6个月内开工建设。
四、协议双方权力、义务及违约责任
甲方:铁岭市人民政府
乙方: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铁岭市人民政府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了推进铁岭市人民政府市长张竞强与中航工业集团总经理林左鸣于2009年10月23日会晤时确定的中航工业集团融入铁岭经济进程,推动中航工业集团“两融、三新、五化、万亿”的战略目标尽快实现,促进铁岭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就中航燃机公司、中航世新公司在铁岭投资开发项目有关事宜形成了会议纪要。为了会议纪要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多次洽谈,就投资建设风力发电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同意乙方在铁岭经济开发区原规划风场内建设风力发电项目, 项目选址在原铁岭经济开发区风场的一期和三期(见规划图,以规划图确定位置为准),项目建设规模10万千瓦,项目总投资10亿元,项目分两期两个5万千瓦实施。
第二条:甲方承诺在铁岭市其它区域为乙方选择合适的后续风电场资源100万千瓦。
第三条:乙方享受铁岭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第四条:甲方为乙方安排一位主要领导、一个主要部门、一名服务秘书为乙方提供全程保姆式服务。协助乙方完成风电项目核准、电力接入系统审批及注册风电项目公司,公司注册在铁岭经济开发区,以便与工商、税务、电业等部门对接,由开发区按“三个一”的推进服务模式,协调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期间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铁岭经济开发区风场的测风数据,相关费用原则上由乙方承担,具体费用双方另行商定。
第六条:待甲乙双方签订正式投资合同后,乙方在得到接入系统批复后,若无乙方自身以外的原因,乙方在六个月内开工建设,如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开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乙方已选地块及优惠政策。
第七条:此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五、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项目的实施可以为充分利用辽宁省铁岭市当地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为环境保护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中航重机新能源投资业务的拓展,并由此带动中航重机的相关新能源工业设备制造能力的提升。
项目建成后,将为提升上市公司的业绩、改善财务状况起到积极作用。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临2010-021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与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签订30万千瓦
风电开发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投资标的的名称:中航阜新30万千瓦风电开发项目由扬家沟、胡四营子、冷汤、六家子、东窝堡、大岗岗风电场等6个风电场项目组成,规划装机容量各为5万千瓦,共计30万千瓦。
2、投资金额和比例:项目投资总额约30亿元,全部由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投入。
一、投资概述
2010年3月25日,中航重机下属控股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工业新能源公司”)与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双方签订了中航阜新30万千瓦风电开发项目的合作协议。
目的是充分利用辽宁省阜新市当地独有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优势,拓展中航重机新能源投资业务,快速做大中航重机新能源产业。该项目预计总投资为30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由公司自筹。该项目实施时尚须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和“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持股,是中国航空工业在新能源产业领域的专业化投资公司,有丰富的燃气轮机发电厂、风电场和垃圾发电等新能源投资经验和强大的融资能力,先后投资建设了6座燃气轮机发电厂。在新能源领域投资了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包头建设了风力发电场,公司依托航空工业的科研、制造、资金优势,将在新能源领域取得长足发展。
三、项目基本情况
为加快中航重机新能源投资步伐,2010年3月27日,中航重机控股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签订了中航阜新30万千瓦风电项目开发协议,项目由扬家沟、胡四营子、冷汤、六家子、东窝堡、大岗岗风电场等6个风电场项目组成,规划装机容量各为5万千瓦,共计30万千瓦。项目投资总额约30亿元,由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投入。要求在电网具备接纳条件的前提下,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1年内完成项目核准工作。自项目核准之日起1年内,完成项目施工建设且并网发电。
四、协议双方权力、义务及违约责任
甲方:阜新市人民政府
乙方: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同意乙方在阜新市阜蒙县阜新镇境内投资开发建设30万千瓦风电场。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风电场位置及范围
扬家沟、胡四营子、冷汤、六家子、东窝堡、大岗岗风电场场址位于阜新市阜蒙县沙拉镇、招束沟乡境内,规划装机容量各为5万千瓦,以上6个风电场合计规划装机容量30万千瓦。
第二条 风电场装机规模和总投资额
乙方在阜新市阜蒙县境内风电场规划装机容量30万千瓦,投资总额约30亿元。
第三条 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须依据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乙方提供便利,支持乙方的项目得到核准和开工建设;
(2)负责将该风电场列入阜新市风电建设规划,并将规划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
(3)协助乙方取得项目核准所需各种支持性文件,并取得项目管理部门的核准;
(4)协助乙方做好该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
(5)负责协调乙方在项目前期及施工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乙方前期工作、施工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6)帮助协调本项目获得国家、省、地区在征地、税收减免等方面应享受的优惠政策;
(7)自协议鉴定之日起至协议终止日止,该项目开发权为乙方所有,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更改开发权的主体及其内容。
2、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作为项目业主,负责风场开发的前期工作和电网接入系统的落实,并定期向甲方提供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2)负责上述风电场风电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
(3)在电网具备接纳条件的前提下,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1年内完成项目核准工作。自项目核准之日起1年内,完成项目施工建设且并网发电,并定期向甲方提供施工进展情况;
(4)与甲方签定本协议的同时,签定《风电场建设前期工作有偿服务收费合同》;
(5)乙方的在甲方境内投资建设叶片生产厂为本协议的先决条件,如乙方的叶片厂项目不能落实,本协议将自行失效,甲方收回协议内为乙方分配的风电场资源;
(6)乙方在风机和相关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在同质同价并不违反《招标法》的前提下,优先使用中航工业集团内和阜新本地产的风机及相关设备;
(7)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开发主体,否则协议终止。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如甲方未履行应尽的权利和义务,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按乙方在前期工作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予以赔偿。
2、乙方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履行应尽的义务,因自身原因未落实叶片厂项目或未按甲方提出的项目核准时限和并网发电时限完成,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此协议,无条件取消乙方风电场的开发权。
第五条 不可抗力约定
1、甲乙双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15)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3、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无法预见的,且不可避免的客观事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
(1)宣布或者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法令或总动员,直接影响本风电场开发;
(2)直接影响本风电场开发的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他自然因素所致的事件;
(3)罢工、游行、示威等社会突发事件。
第六条 其它
1、在乙方开发过程中,遇到压矿、风资源数据不达标等情况而造成风场不能开发,甲方退还乙方在该项目上所支付的前期管理及风资料有偿使用费,不再为乙方调整配置新的风电场资源;
2、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提请仲裁,并接受其结果为最终裁定。
五、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项目的实施可以为充分利用辽宁省阜新市当地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为环境保护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中航重机新能源投资业务的拓展,并由此带动中航重机的相关新能源工业设备制造能力的提升。
项目建成后,将为提升上市公司的业绩、改善财务状况起到积极作用。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临2010-022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与辽宁专用车生产基地管理委员会签订
风力发电设备项目和轨道交通车辆
制造项目协议的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投资标的的名称:建设风力发电设备项目和轨道交通车辆制造项目。
2、投资金额和比例:项目总投资5亿元,全部由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投入。
一、投资概述
2010年3月25日,中航重机控股子公司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专用车生产基地管理委员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双方签订了总投资5亿元的风力发电设备项目和轨道交通车辆制造项目。
资金来源由本公司筹集。该项目实施时尚须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燃气轮机设计、开发、制造、成套以及国内外燃气轮机工程总包、运行、维护等业务。公司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大力开发国内外燃机成套和燃机动力服务市场,已成为中航工业燃气轮机核心业务的专业化企业,是国内燃机成套和燃机动力服务的知名企业,在国内拥有燃机安装和大修业务60%以上市场份额。目前是国内唯一一家同时具备燃机产品和燃机动力工程服务的企业。
三、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中航重机控股子公司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专用车生产基地管理委员会签订的风力发电设备项目和轨道交通车辆制造项目协议的约定,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在辽宁专用车生产基地内投资建设专用车生产项目,项目选址具体位置辽宁专用车生产基地内中航产业园。项目总投资5亿元,用地面积500 亩,土建工程总面积233100平方米,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00万元/亩 。
四、协议双方权力、义务及违约责任
甲方:辽宁专用车生产基地管理委员会
乙方: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多次洽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原则,就乙方在辽宁专用车生产基地投资建设风力发电设备项目和轨道交通车辆制造项目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1条 甲方同意乙方在辽宁专用车生产基地内选址投资建设专用车生产项目。项目选址具体位置辽宁专用车生产基地内中航产业园。其具体位置以规划图为准,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土地勘测图为准。
第2条 甲方给予乙方土地优惠政策。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开始开工建设。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时缴纳相关税费。
第3条 乙方自行建设生产厂房。
第4条 甲方给予乙方资金扶持政策。
1、固定资产贷款扶持政策。在乙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总额的1/3,且经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后,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甲方帮助乙方协调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3的贷款额度。
2、流动资金贷款政策。乙方投产后,根据乙方产品销售订单或销售合同,在乙方具备贷款条件下,甲方可以帮助乙方协调流动资金贷款。具体操作上,可采取签署甲乙和购货付款方三方协议的方法,确保流动资金贷款安全。
3、甲方积极帮助乙方争取贷款贴息和科技资金扶持及争取各级各类专项基金扶持。
第5条 甲方给予乙方税费优惠政策。乙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省以下(含省级)新增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部分,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省、市政府给予优惠扶持政策:前3年按新增省以下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全额作为发展资金扶持企业,后2年按新增省以下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全额的50%扶持企业。乙方缴纳增值税形成县、区级新增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部分,自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全额作为发展资金扶持企业。乙方在注册登记和建设期间,免收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6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七通一平等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并接至乙方征地红线处。
第7条 甲方为乙方安排一位主要领导、一个主要部门、一名服务秘书为乙方提供全程服务。帮助乙方解决建设、生产经营期间遇到的问题。
第8条 乙方项目总投资5亿元,用地面积500 亩,土建工程总面积233100平方米,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00万元/亩 ,其具体位置和面积以规划图为准。
其中建筑容积率不小于70%;建筑系数不小于3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第9条 乙方项目必须符合专用车产业政策,符合安全、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法规和标准。
第10条 乙方项目产品类别为风电设备制造、轨道交通专用车辆制造。
第11条 乙方项目享受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辽宁专用车生产基地优惠政策。
第12条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3个月内,开始施工建设。(在甲方保证具备施工条件时)
第13条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确定产业类别和主要产品方向,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产业类别和产品方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地上、地下构筑物,收回已经给予乙方的扶持资金。
第14条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工商、税务等部门注册登记,依法经营。
第15条 乙方在工程建设前要按建设工程款的2%向甲方交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拒交保证金而又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上访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由乙方承担施工队伍建设期间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第16条 供热前期由乙方采取建环保锅炉或环保型煤气发生炉等方式自行解决,待专用车基地供热网络建成后无条件并入。供水前期由乙方以打自备井的方式自行解决,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待专用车基地供水网络建成后无条件并入。
第17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可约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项目的实施可以为充分利用辽宁省铁岭市当地良好的工业基础,提升中航重机风电设备和燃气轮机制造水平,带动当地经济发展。项目建成后,将为提升上市公司的业绩、改善财务状况起到积极作用。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临2010-023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与辽宁阜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
建设年产400套1.5兆瓦及以上
叶片项目协议的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投资标的的名称:建设年产400套1.5兆瓦及以上叶片项目。
2、投资金额和比例:项目投资3.5亿元,全部由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投入。
3、项目建设期:项目工程于2010年6月30日前开工建设,2011年12月前竣工投产。
一、投资概述
2010年3月25日,中航重机下属控股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辽宁阜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双方签订了总投资项目投资3.5亿元,建设年产400套1.5兆瓦及以上叶片项目。该项目资金来源由公司自筹。该项目实施时尚须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和“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持股,是中国航空工业在新能源产业领域的专业化投资公司,有丰富的燃气轮机发电厂、风电场和垃圾发电等新能源投资经验和强大的融资能力,先后投资建设了6座燃气轮机发电厂。在新能源领域投资了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包头建设了风力发电场,公司依托航空工业的科研、制造、资金优势,将在新能源领域取得长足发展。
三、项目基本情况
中航重机下属控股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开发区二期液压园区地块投资建设 年产400套1.5兆瓦及以上叶片 项目,项目投资3.5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6亿元。项目用地9万平方米(实际面积以规划放线为准),总投资到位达产后年销售收入5亿元。该项目工程2010年6月30日前开工建设,2011年12月前竣工投产,建设期1.5年。
四、协议双方权力、义务及违约责任
甲方:辽宁阜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明确权责,互惠互利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土地及相关配套设施,乙方投资叶片项目征地建厂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乙方在开发区二期液压园区地块投资建设 年产400套1.5兆瓦及以上叶片 项目。乙方项目投资3.5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6亿元。项目用地9万平方米(实际面积以规划放线为准),建筑容积率按1:0.7计算,总投资到位达产后年销售收入5亿元。乙方项目工程于2010年6月30日前开工建设,2011年12月前竣工投产;
2、乙方项目用地基础价格为296元/平方米(以挂牌成交价为准),该宗土地出让金总额为2664万元(以挂牌成交价为准),并按此缴纳契税。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30天内按土地出让金的20%交纳开工保证金,待项目开工后,将保证金返还乙方。
3、该宗土地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土地使用时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和开发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建设;
4、甲方免收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规划放线费。除办公、生活用房外的生产用工业厂房,甲方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甲方将帮助乙方承担25%的热源建设费,即乙方按每平方米30元的价格交纳热源建设费;
5、甲方承诺协助乙方争取省科技厅500万元扶持基金,该扶持基金专项用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
6、甲方承诺奖励乙方企业发展扶持基金2190万元,乙方交纳土地出让金后,甲方即将企业发展扶持基金奖励给乙方,专项用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
7、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甲方将乙方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奖励给乙方。
8、在乙方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将帮助乙方争取项目补贴资金、贷款贴息等资金扶持;
9、甲方负责乙方项目用地的“六通一平”,并配套到红线,具体包括:供电、供水、供热、通讯、排水、道路和土地平整;
10、甲方应保证乙方按项目建设计划正常开工建设,在乙方提供办证所需全部材料后,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办证所需土地登记费及证书工本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项目投产三个月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发放给乙方;
11、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项目进区等各项审批、建设手续;
12、乙方承诺项目工程于 2010年 6月30日前开工,于2011年12月前竣工。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6亿元,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
13、乙方应保证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合法、真实、有效。投资可研报告、设计图纸、设备选购等均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完成;
14、乙方建设期间发生的各项税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开发区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税款缴入开发区国库;
15、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16、由甲方责任造成的乙方开工、投产和达产日期延误,则乙方承诺的开工、投产和达产日期向后顺延;
17、乙方项目工程于2011年12月31日前,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能达到2.6亿元时,甲方按土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需投资3000元对乙方实际投资额进行折算,扣除实际投资额折算的面积,投资额不足部分的土地面积甲方将按土地出让挂牌成交价格向乙方追回企业发展扶持基金。如投产后一个年度销售额达不到3亿元,甲方将按每平方米100元价格向乙方追缴厂房、库房基础设施配套费;
18、按有关规定及开发区总体规划的要求,乙方未按本协议书约定之日开工建设的,应提前七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书面延期建设申请,但延期不能超过三个月。延期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将视情况对项目用地进行调整或无偿收回该项目用地;
19、乙方获取土地使用权10年内不得随意转让土地。确因需要转让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奖励给乙方的全部企业发展扶持基金;
20、因不可抗力,使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在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不可抗力证明材料后,就是否继续履行协议达成一致意见;
21、甲、乙双方如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以对方为被申请人,向当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市项目办一份,区财政局一份,办公室存档一份;
2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4、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5、生产用工业厂房:指乙方在项目用地内投入资金建设的用于生产活动的建筑。具体包括:生产车间、库房;
26、“六通一平”:“六通”指供电、供水、供热、排水、道路、通信配套到红线;“一平”指项目用地厂区平整;
27、不可抗力:指无法预料,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包括地震、洪灾、火灾、战争等。
五、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项目的实施可以为充分利用辽宁省阜新市当地良好的工业基础,提升中航重机风电设备制造水平,带动当地经济发展。项目建成后,将为提升上市公司的业绩、改善财务状况起到积极作用。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