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2月4日连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于2010年3月1日连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细内容请查阅2010年3月5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0-005)。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公司连同国信证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分别签署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将募集资金30,600.00万元转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开设的人民币定期专项账户;将募集资金10,000.00万元转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开设的人民币定期专项账户;将募集资金8,000.00万元转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开设的人民币定期专项账户,均用于募集资金的日常存储。本次开设的定期专项账户不得直接对外进行任何转账或支付。如募集资金项目需要使用资金,必须先将相应募集资金转回原募集资金活期专项账户。
二、定期存储到期后,及时将资金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或在定期专项账户中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
三、补充协议生效后,构成于2010年2月4日和2010年3月1日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钢圈 公告编号:2010-015
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