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线客运
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调低3.1%
⊙记者 温婷 ○编辑 阮奇
国家发改委、民航局昨日发布通知,公布了新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与调整前相比,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降低了3.1%。
业内人士指出,这对航企的影响不大,目前众航企的燃油附加费收取距调整后的标准仍有一段距离,航空公司短期内不会轻易调整征收额度。
去年11月,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与航空煤油价格的联动机制得以建立,在此之前,前者征收额度均由民航局指定,且根据油价变化发布不定期公告予以调整。业内人士指出,联动机制确立后,主管部门首次采用“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这一计算因子,并通过相应的公式,来确立民航国内航线客运燃油附加费的最高征收标准。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则按照上年国内航线航空煤油实际消耗量、旅客运输总周转量,同时考虑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比例不少于20%的指标来确定。
按照2009年的上述指标统计,发改委和民航局在昨日的最新公告中指出,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每吨每超出基准油价100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最高不超过每客公里0.002818元,自今日起执行。与调整前的每客公里0.002908元相比,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降低了3.1%。
申银万国分析师李树荣告诉记者,按照新标准,800公里(含)以下及以上航段每位旅客燃油附加费的收取上限分别是33.8元和63.4元,如今航空公司的相应执行征收额度是20和50元。有航空企业人士向记者表示,航空公司的燃油附加费不会轻易调整,除非有哪家公司愿意先行,其他公司才可能跟进。
据悉,调整后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执行时间自今起,至2011年3月31日。2011年4月1日后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根据相关参数变化测算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