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095 证券简称:哈高科 公告编号:临2010-020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0年4月8日收到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通知:新湖集团已于2010年4月7日、4月8日分两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本公司股份共计18,060,000股。
新湖集团在2010年4月7日减持本公司股份前共持有本公司股份92,430,000股,占本公司现有总股本的25.59%。本次减持后,新湖集团仍持有本公司股份74,370,000股,占本公司现有总股本的20.59%。
本次减持的详细情况参见《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4月8日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哈高科
股票代码:60009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
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0年 4 月8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新湖集团 | 指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哈高科、上市公司 | 指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 | 指《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报告变动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2010年4月7日至8日,新湖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哈高科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18,06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行为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元 | 指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
法定代表人:邹丽华
注册资本:29,790万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30000000007613
组织机构代码:14292841-0
税务登记证号码:浙税字杭330165142928410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海洋资源及旅游的投资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海水养殖及海产品的深加工,五金交电、百货、建筑材料、木材、普通机械、金属材料、针纺织品、服装、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销售,纸张、化工原料及产品、乙种危险化学品、汽车配件、定型包装食品的销售,信息咨询服务,进出口贸易等。
主要股东名称:黄伟先生、李萍女士
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
邮政编码:310007
联系电话:0571-85166457
传真:0571-85172977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黄伟先生直接持有新湖集团67.19%的股份,为新湖集团控股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邹丽华 | 董事长 | 中国 | 杭州 | 无 |
叶正猛 | 副董事长、总经理 | 中国 | 杭州 | 无 |
林俊波 | 副董事长 | 中国 | 杭州 | 无 |
刘全民 | 董事 | 中国 | 杭州 | 无 |
王俊 | 董事 | 中国 | 杭州 | 无 |
杨小刚 | 董事 | 中国 | 杭州 | 无 |
汪楷钧 | 董事 | 中国 | 杭州 | 无 |
陈坚 | 监事长 | 中国 | 杭州 | 无 |
金奎 | 监事 | 中国 | 杭州 | 无 |
高磊 | 监事 | 中国 | 上海 | 无 |
林兴 | 常务副总经理 | 中国 | 杭州 | 无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元) | 直接持有人 | 持股比例 |
新湖中宝 | 3,384,402,426 | 新湖集团 | 63.36% |
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1) | 2.42% | ||
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2) | 7.59% |
注1:新湖集团持有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注2、新湖集团持有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99%的股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诉情况之外,新湖集团没有持有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是信息披露人现阶段自身发展的需要。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减持的可能,并依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数量及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为哈高科的控股股东,持有哈高科92,430,000股股份,占哈高科总股本的25.59%。
2010年4月7日至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哈高科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18,060,000股,占哈高科总股本的5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哈高科74,370,000股股份,占哈高科总股本的20.59%,仍为哈高科的控股股东。其中质押的股数为65,493,993股。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和大宗交易卖出哈高科股票情况如下:
1、2009年12月2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了3,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83 %,减持价格为6.6元。
2、2009年12月2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了12,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32%,减持价格为6.6元。
3、2010年3月3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减持了3,063,9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85 %,减持价格区间为7.12元至7.31元。
4、2010年4月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了9,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9%,减持价格为7.5元。
5、2010年4月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了9,06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1%,减持价格为7.5元。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持有上市公司74,37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59 %,全部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新湖集团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邹丽华
签署日期:2010年4月8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注册资料;
(二)本报告文本。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天平路2号 |
股票简称 | 哈高科 | 股票代码 | 60009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92,430,000 持股比例:25.59%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18,060,000 股 变动比例:5 % 变动后数量:74,370,000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20.59%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不适用√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邹丽华(签字)
日期:2010年 4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