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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
    2010-04-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国恒铁路 证券代码:000594 公告编号:2010-012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议案被否决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集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本公司2010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开时间:2010年4月9日。

      3、召开地点:天津市华苑新技术园区榕苑路1号鑫茂天财酒店A区8层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副董事长、总经理郭魁元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436,925,363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35.10%。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申请人民币贰亿零肆佰万元整(¥204,000,000.00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436,925,3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0 股。

      2、审议通过《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436,925,3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江西通恒实业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436,925,3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对江西通恒实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436,925,3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5、审议通过李运丁先生辞去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436,925,3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6、审议通过董事会提名董莉女士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436,925,3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 0 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经世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单润泽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召集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国恒铁路 公告编号:2010-013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4月9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现场方式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10年4月2日以专人通知和邮件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通知。本次会议应到会监事3人,实到会监事3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亚光先生主持,会议讨论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执行监督的议案》。

      2010年,监事会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监督职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要全面覆盖公司生产经营和运作的各个方面,并能够得到有效地贯彻和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以及相关制度要适应公司管理的发展需求,能够对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以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公司监事会将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监管要求的更新,监督并完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的执行。

      表决结果:赞同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议案》。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做到依法规范运作,在履行职务时要严肃、认真、勤勉、尽责,不得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监事会要求公司及公司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健全和完善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行为的监督与管理,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合理使用。监事会将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和监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用款流程》履行资金使用的审核报批手续,每月汇总出具《募集资金实际用款情况说明》,并于次月5日前及时报送监事会。

      表决结果:赞同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重大投资及财务决策制度》等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财务工作流程,提高财务工作质量,同时要求公司财务部将每月财务支出情况汇总出具《财务支出明细表》,并于次月5日前及时报送监事会。

      表决结果:赞同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经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单润泽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0年4月9日在天津市华苑新技术园区榕苑路1 号鑫茂天财酒店A 区八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10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4月9日在天津市华苑新技术园区榕苑路1 号鑫茂天财酒店A 区八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前述公告披露的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436,925,3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10%。

      2、出席会议的其它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仅就公告的议案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

      四、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以下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申请人民币贰亿零肆佰万元整(¥204,000,000.00 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2、审议《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3、审议《关于江西通恒实业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议案;

      4、审议《关于对江西通恒实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5、审议李运丁先生辞去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6、 审议董事会提名董莉女士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本次会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世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单润泽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