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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04-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246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3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13.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59,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9,307,376.0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09,692,623.97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3月24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0]3-20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崇义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新支行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崇义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新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户”),帐号分别为14-039101040007693、727401929908092001、1510203529201061687、0142100449973,四个专户仅用于公司高性能、高精度涂层刀片技术改造工程(一期)、淘锡坑钨矿区精选厂生产线技术改造、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公司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公司保荐人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运、吴永平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378 证券简称:章源钨业 编号:临2010-002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