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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欺诈上市怎么还有强硬底气?
    2010-04-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允峰

      ⊙李允峰

      

      在“江苏三友通过隐瞒实际控制人变更骗取上市资格”被曝光两周后,江苏三友诸位高管终于对此事作出公开回应。有意思的是,尽管公司欺诈上市证据确凿,且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但作为该事件当事方之一的江苏三友董事长张璞似乎仍不愿接受这一事实,不承认“欺诈上市”。

      不仅如此,再看看该公司的股票走势,这两天居然稳当当地停留在历史最高区域,这种不仅态度强硬,而且股票价格也“硬”的底气,不免让人大跌眼镜。在证券市场出现一两家欺诈上市的公司不奇怪,但从江苏三友的高层,到江苏三友股价,对“欺诈上市”居然如此无动于衷,不能不促人深思:这到底是为什么?依笔者之见,对违法者的处罚过轻,把希望寄托在公司重组上,或许是江苏三友底气十足的原因所在。这提醒我们的监管者,是该到了对欺诈上市给予重拳的时候了。否则,若“欺诈上市”也能变成公司的另外一种利好,那可真是证券史上的一种黑色幽默了。绝不能让如此荒唐、“大胆”的 “欺诈上市” “大事拖小,小事拖了”。

      江苏三友的欺诈事实,源于其在2005年上市前夕故意隐瞒了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实情。据悉,江苏三友原实际控制人纺织工业联社早在2004年6月便已将友谊实业(江苏三友控股股东)53.125%股权协议转让给张璞(江苏三友董事长)等9名自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此发生变更。但为了满足上市前3年实际控制人不得变更的IPO条件,以达到上市目的,江苏三友及其他当事方却故意隐瞒上述事实以逃避市场监管,直至今年3月27日方才对外披露。

      要打退欺诈上市者的“强硬”底气,最好的办法是监管者尽快给出结论。此外,按照相关法律,给予江苏三友欺诈上市案中相关责任人重罚也很关键。根据《刑法》中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江苏三友欺诈上市的过程中,其公司上市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保证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质量,监管者对于上市公司的上市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管非常重要,对于其违反《刑法》的行为,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罚,只有严格处罚这些中介机构,在今后的推荐上市公司过程中,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出现下一个江苏三友的可能性。

      在调查材料公布之前,建议江苏三友的股票停牌,一旦中国证监会给出欺诈上市结论,则应当立即启动退市程序,不给欺诈者抱有任何幻想的余地,不能给予公司重组机会。如果这样的公司还能重组,那将导致“欺诈上市”变成利好,这会给证券市场形成一种错觉,这对打击证券市场的投机之风非常不利。至于江苏三友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该公司承担。毫无疑问,让明目张胆欺诈上市的江苏三友付出退市、加倍罚款、倾家荡产的成本,才是证券市场对欺诈上市者应有的态度。而对中介机构成为欺诈上市的同伙,也须按照《刑法》判刑,才能形成强大的威慑作用,确保证券市场的严肃性。

      只有严厉打击这种不合理、不合法“欺诈上市”者嚣张的气焰,证券市场才能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让违法犯罪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这才是证券市场走向成熟的标志。

      (作者系山东高校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