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74,445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10年4月16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高科”或“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采用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股份的方式,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份获得3股。股权分置改革于2006年5月29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年6月13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6月15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追加对价安排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有关股东做出的特别承诺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出了法定承诺。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除履行法定承诺外,还做出如下特别承诺: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前项承诺期满后,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相关股东未涉及在尚未完全履行承诺前出售股份的情形,严格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
1、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1)上市公司以2007年6月25日为股权登记日,以总股本244,440,001股为基准股本实施10送2股的方案,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为293,328,001股。
(2)上市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不存在发行新股(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等导致的股本结构变化的情况。
2、股改实施后至今,股东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变化情况
中国高科于2006年6月15日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于2007年6月15日对复旦大学等71家限售流通股股东所持限售股进行了解禁。经过2007年6月15日的第一批限售股解禁后,公司股东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的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备注 |
1 | 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59,455,445 | 24.32 | |
2 | 上海华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840,000 | 0.34 | 注1 |
3 | 上海市长城律师事务所 | 70,000 | 0.03 | 注1 |
合计 | 60,365,445 | 24.69 |
注1:未偿还股权分置改革时公司大股东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对价股份。
2007年6月25日上市公司以总股本244,440,001股为基准股本实施10送2股的方案,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为293,328,001股。方案实施后,公司股东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的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备注 |
1 | 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71,346,534 | 24.32 | |
2 | 上海华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1,008,000 | 0.34 | 注1 |
3 | 上海市长城律师事务所 | 84,000 | 0.03 | 注1 |
合计 | 72,438,534 | 24.69 |
注1:未偿还股权分置改革时公司大股东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对价股份。
2009年3月5日,根据《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涧民二初字第12号)的调解结果,公司有条件限售股股东上海华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高科1,008,000股限售流通股当中的735,840股归偃师市新锐建材有限公司所有,其余272,160股归上海华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2009年3月9日,根据《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衡蒸执字第181-1号)的裁定结果,公司有条件限售股股东上海华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高科272,160股限售流通股归衡阳市圣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
因此,截至2009年3月31日,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的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备注 |
1 | 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71,346,534 | 24.32 | |
2 | 偃师市新锐建材有限公司 | 735,840 | 0.25 | 注1 |
3 | 衡阳市圣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272,160 | 0.09 | 注1 |
4 | 上海市长城律师事务所 | 84,000 | 0.03 | 注1 |
合计 | 72,438,534 | 24.69 |
注1:未偿还股权分置改革时公司大股东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对价股份。
2009年4月22日,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东偃师市新锐建材有限公司、衡阳市圣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向公司大股东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股改时代为垫付的对价股份100,442和37,150股。偿还后,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的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备注 |
1 | 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71,484,126 | 24.37 | |
2 | 偃师市新锐建材有限公司 | 635,398 | 0.22 | 注1 |
3 | 衡阳市圣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235,010 | 0.08 | 注1 |
4 | 上海市长城律师事务所 | 84,000 | 0.03 | 注2 |
合计 | 72,438,534 | 24.70 |
注1:已偿还股权分置改革时公司大股东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对价股份。
注2:未偿还股权分置改革时公司大股东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对价股份。
2009年5月20日,公司限售股股东偃师市新锐建材有限公司和衡阳市圣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持限售股解禁。该次解禁完成后,公司限售股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的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备注 |
1 | 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71,484,126 | 24.37 | |
2 | 上海市长城律师事务所 | 84,000 | 0.03 | 注1 |
合计 | 71,568,126 | 24.40 |
注1:未偿还股权分置改革时公司大股东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对价股份。
2009年12月4日,公司限售股股东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偿还公司大股东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改时代垫股份9,555股。偿还后,公司限售股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的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备注 |
1 | 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71,493,681 | 24.37 | |
2 | 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 | 74,445 | 0.03 | 注1 |
合计 | 71,568,126 | 24.40 |
注1:已偿还股改时代垫股份。
由于中国高科曾于2007年6月25日实施了每10送2股红股的分配方案,因此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实际上应偿还的代垫股份数量应为11,466股,尚需偿还1,911股。2010年2月5日,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对价偿还协议》,双方约定由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以协议签署日前的二十个交易日中国高科股票均价为每股基准价格,用人民币15,649.18元向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其代为支付的1911股股票。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所持限售股上市流通。
四、是否存在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说明
截至2008年12月31日,经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重天健审[2009]18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根据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8年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重天健审[2009]186号),2008年中国高科与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交易,亦不会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持有中国高科限售股份的股东履行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承诺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相关股东严格履行了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同意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拟上市数量为74,4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拟上市流通日为2010年4月16日;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的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市数量 (股) | 剩余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数量(股) |
1 | 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 | 74,445 | 0.03 | 74,445 | 0 |
合计 | 74,445 | 0.03 | 74,445 | 0 |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的差异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有所差异。股改说明书中所载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的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备注 |
1 | 上海市长城律师事务所 | 70,000 | 0.03 | 注1 |
注1:未偿还股权分置改革时公司大股东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对价股份。
其中的持股数量的差异是由于上市公司2007年6月25日实施了每10股送2股的分红方案,并且由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偿还中国高科大股东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555股代垫股份的原因造成的。
七、本次上市流通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上市前 | 变动数 | 本次上市后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 71,568,126 | -74,445 | 71,493,681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 221,759,875 | 74,445 | 221,834,320 |
股份总额 | 293,328,001 | 0 | 293,328,001 |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 600730 证券简称 中国高科 编号 临2010-009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