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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龙盛转债”提前赎回事宜的公告
  •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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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9年度股东大会增加议案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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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龙盛转债”提前赎回事宜的公告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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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04-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73 证券简称:联信永益 编号:2010-006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220号”文核准,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5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8.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0,713,67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9,286,330元。以上新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经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0年3月11日出具的京都天华验字(2010)第021号《验资报告》审验,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分别在深圳发展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北京银行魏公村支行、交通银行海淀支行、民生银行北京魏公村支行(以下合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经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联信永益与华龙证券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11008965623903,截至2010年4月2日,该专户余额为21,433.63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联信永益电信网络资源管理系统项目”、“联信永益无线数据网络系统项目”募集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北京银行魏公村支行开设专户,帐号:01090303200120105137347,截至2010年4月2日,该专户余额为17,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联信永益数据应用集成系统项目”募集资金和部分超募资金基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交通银行海淀支行开设专户,账号:110060576018150085104,截至2010年4月2日,该专户余额为4,89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联信永益电信运营商下一代业务运营商务支撑系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民生银行北京魏公村支行开设专户,账号:0121014170015237,截至2010年4月2日,该专户余额为2,6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联信永益IT服务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与查询。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专户初始金额5%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公司应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上月募集资金使用明细,以及相关支付凭证、合同、银行单据的复印件。

      八、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九、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联信永益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