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4月15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983756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1.60%。公司8名董事、3名监事、2名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白开军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09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方案》,同意6983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6983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6983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2009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同意6983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2009年度报告正文与摘要》,同意6983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6983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6983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议案》,同意6983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独立董事邓传洲代表三位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作了述职报告,向股东大会汇报了作为独立董事2009年度参加董事会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的工作及其它工作。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丁明明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009 证券简称:天奇股份 公告编号:2010—018
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