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及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阐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4月15日在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申富路6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雯先生主持。51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了会议,代表股份336,375,367股,占公司总股本1,436,736,158股的23.41%,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有效。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 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36,365,755股,反对8,992股,弃权620股,同意股份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
2、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36,365,755股,反对8,992股,弃权620股,同意股份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
3、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36,365,755股,反对8,992股,弃权620股,同意股份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
4、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9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合并净利润654,032,101.38元,以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358,991,700.77元为基数,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35,899,170.08元,减去分配股东2008年度现金红利71,836,807.90元,加上母公司上年结转未分配利润393,689,815.87元,母公司实际可分配利润644,945,538.66元;经董事会讨论,考虑到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发展需要,提出如下分配预案:以2009度末总股本1,436,736,15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431,020,847.4元(含税),余额213,924,691.26元予以结转并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同意336,365,755股,反对8,992股,弃权620股,同意股份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
5、关于聘任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详见2010年3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同意336,365,755股,反对8,992股,弃权620股,同意股份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
6、关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相互担保协议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详见2010年3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同意5,878,282股,反对8,992股,弃权113,020股,同意股份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7.97%。
7、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和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选举沈臻先生增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期限至本届董事会届满。(详见2010年3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同意336,365,755股,反对8,992股,弃权620股,同意股份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0210 证券简称:紫江企业 编号:临2010-011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