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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0-04-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本季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应到会董事9名,实际到会董事7名,独立董事陈凌先生、萧端女士因事未能出席,书面委托独立董事叶伯健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董事长涂传岚先生、总裁欧阳璟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总监钟健如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冬玲女士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元)1,672,154,755.511,666,645,412.940.33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908,162,667.61898,489,223.981.0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2.662.631.14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24,759,514.6166.78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0768.18
     报告期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9,673,443.639,673,443.633.9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30.03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30.03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30.0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071.07减少0.06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031.03增加0.98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金额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10,344.29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296,600.00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248,731.00
    所得税影响额-138,918.82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6,081.10
    合计410,675.37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46,307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的数量

    种类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1,145,160人民币普通股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零组合9,267,894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银行-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8,829,685人民币普通股
    全国社保基金六零四组合7,629,432人民币普通股
    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7,432,363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工商银行-招商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6,961,777人民币普通股
    兴宁市财政局6,224,316人民币普通股
    吴宏伟1,988,150人民币普通股
    吴银华1,939,104人民币普通股
    武启1,600,000人民币普通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 报告期内,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度变动原因分析

    项目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增减比例(%)
    应收票据16,926,412.5038,159,942.00-55.64
    其他应收款64,259,879.1630,142,346.41113.19
    预收账款44,691,536.3180,512,963.51-44.49
    应交税费4,295,365.31-5,316,321.10180.80
    长期借款8,000,000.0012,000,000.00-33.33

    应收票据较上年度期末减少55.64%,主要原因是商业汇票到期兑付所致;

    其他应收款较上年度期末增加113.19%,主要原因是增加按约定尚未收回的原子公司兴宁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往来款及按约定尚未收回的股权转让款;

    预收账款较上年度期末减少44.49%,主要原因是减少了不再并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原子公司兴宁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较上年度期末增加180.80%,主要是本报告期内增加营业收入,增加增值税销项税所致;

    长期借款较上年度期末减少33.33%,主要是本报告期内归还到期借款所致;

    3.1.2 报告期内,利润表项目大幅度变动原因分析

    项目报告期上年同期增减比例(%)
    营业税金及附加1,042,505.761,794,537.64-41.91
    资产减值损失1,106,686.67-483,418.63328.93
    投资收益3,874,408.56-59,663.556,593.76
    营业外收入960,059.9210,675,505.93-91.01
    营业外支出404,384.631,422,181.59-71.57
    所得税4,601,903.352,264,175.61103.25

    营业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减少41.91%,主要是本报告期内建筑安装工程营业收入减少,导致建筑安装营业税下降所致;

    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328.93%,主要是本报告期计提的坏账准备增加所致;

    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91.01%,主要是本报告期内收到的政府补贴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减少71.57%,主要是本报告期捐赠支出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所得税较上年同期增加103.25%,主要是本报告期应纳税所得额比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3.1.3报告期内,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度变动原因分析

    项目报告期上年同期增减比例(%)
    一、经营活动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118,502,047.08205,217,350.80-42.2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4,759,514.61-74,528,747.1466.78
    二、投资活动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2,565,000.000100.00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19,000,000.000100.00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4,931,774.662,332,173.00111.4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6,653,854.26-2,209,421.35853.77
    三、筹资活动   
    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188,543,793.61249,000,000.00-24.28
    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142,424,005.2655,750,000.00155.4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8,916,319.98187,869,272.95-79.29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42.26%,主要是本报告期支付货款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增加100%,主要是本报告期内收到分红款比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比上年同期增加100%,主要是本报告期收到出售所持子公司股权款项所致;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增加111.47%,主要是本报告期子公司技术改造资金投入比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24.28%,主要是本报告期收到流动资金借款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增加155.47%,主要是本报告期偿还流动资金借款比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09年11月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9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所持河源市振邦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该议案业经2009年11月26日召开的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按照议案精神,公司将出售所持河源市振邦房地产有限公司100%股权15000万股。截止报告日,该转让事项仍在协商中。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特别承诺:持有的广东明珠法人股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24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承诺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承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广东明珠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承诺人声明: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兴宁市财政局承诺:“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以上股东均按其承诺事项履行,没有违反相关承诺事项的情况。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有须执行的现金分红政策。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传岚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