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35元
● 股权登记日:2010年4月22日
● 除息日:2010年4月2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4月30日
一、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年3月12日本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红派息方案
本公司决定以2009年年末总股本235,000,000股为基数,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0.15元现金红利(含税),其中个人股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0.015元后,税后股利每股0.135元,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5元,共计分配利润额为35,250,000元。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于2008年1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和国企业所得法》(“《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后的金额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证明文件:如(1)向中国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的收通用缴款书/完凭证原件;或者(2)向中国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预缴纳申报表原件,以及(1)向公司出具的经合法签署的该股东已就本次中期分红派息纳或进行了纳申报的声明原件;及(2)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以下合称“证明文件”),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安排相关现金红利所得的代扣代缴,并由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公司将按照10%的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年4月22日
2.除息日:2010年4月2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4月30日
四、分配对象
截止2010年4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 公司控股股东湘电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发放。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地点:湖南省湘潭市下摄司街302号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31-58595732 58595252(传真)
邮政编码:411101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关于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及其公告;
2.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416 证券简称:湘电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0-012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分红派息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