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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篇:关注融资融券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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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篇:关注融资融券风险
    2010-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监局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栏】

      ——融资融券专题投资者教育系列之二

      对于境外的投资者来说,有着400余年历史的融资融券无疑是再寻常不过的一种业务,从世界第一家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成立之时就已相伴而生的融资融券活动,成为了古老的证券市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直延续至今。然而对于国内的投资者来说,这却是一项全新的事物,它在为广大投资者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了各种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时须具备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以下将介绍一些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时面临的主要风险点,以供参考。

      一、可能放大投资者损失的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它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必然放大投资风险。投资者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股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投资者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假设:投资者甲持有A证券价值100万元,在普通证券交易中,若证券价格下跌10%,则投资者将亏损10万元;若将A证券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以60%的折算率以及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计算,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入A证券120万元(融资买入金额=保证金/融资保证金比例=担保物市值×折算率/融资保证金比例=100×0.6/0.5),这样,总共持有220万元的A证券。如果A证券价格下跌10%(忽略融资融券的利息费用和佣金),则投资者将亏损22万元,是普通交易亏损的2.2倍。

      二、特有的卖空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的融券交易存在着与普通证券截然不同的风险——卖空风险。普通证券投资发生的损失是有限的,最多不会超过投资者投入的全部本金,但是融券交易的负债在理论上可以无限扩大,因为证券上涨的幅度是没有上限的,而证券涨得越多,融券负债的规模就越大。所以,投资者须高度关注融券交易损失可能带来的风险。

      三、利率变动带来的成本加大风险

      如果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成本也因为利率的上调而增加,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四、通知送达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相关信息的通知送达至关重要。《融资融券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当证券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即视为送达,则投资者若未能关注到通知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五、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信托关系和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可能引发的强制平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合同到期未清偿债务引起的强制平仓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证券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因维持担保比例过低引起的强制平仓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按《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将实时计算投资者提交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即维持担保比例),如果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相关标准(目前,规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标准为130%,有些试点证券公司高于此标准,请投资者具体参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相关内容),证券公司将会通知投资者追加担保物直至维持担保比例达到一定的比例;如果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补足,证券公司将立即按照合同约定处分其担保物,即强制平仓。如果平仓后投资者仍然无法全额归还融入的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还将通过司法程序继续追索。

      六、提前了结债务的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可能在融资融券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的条款,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由投资者自身突发事项引发的提前了结。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二)标的证券突发事项引起的提前了结。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根据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可能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投资者须高度关注与证券公司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

      七、监管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都将可能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提高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融资或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和强制平仓的条件等,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这些措施将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杠杆效应降低、甚至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等潜在损失,因此广大投资者应密切关注市场状况、提前预防。

      八、其他风险

      (一)交易指令选择的误操作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期间,应重点关注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委托指令类别。如投资者误将融资融券委托类别当作普通委托交易类别进行委托,由此可能面临意外损失。

      (二)资料信息保管不当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资料及信息,如投资者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交易申请,都将被视为投资者自身的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均由该投资者承担。

      除此之外,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其自身的业务具体情况在风险揭示书中进一步揭示其他风险。建议广大投资者务必在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前全面了解相关的业务知识和风险,确保在充分做好自身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后,以成熟的态度和健康的心理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