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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盛案挑战“沃尔克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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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盛案挑战“沃尔克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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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盛案挑战“沃尔克法则”
    2010-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 勇

      王 勇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高盛集团在一项与次贷有关金融产品的重要事实问题上欺骗投资者,无异于向国际金融市场扔出一个重磅炮弹,全球金融市场顿时跌声一片。高盛在次贷产品上向投资者提供虚假陈述或加以隐瞒,再次表明,在金融混业经营的今天和未来,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但美国“沃尔克法则”存在局限,还需进一步修改。

      次贷危机前,以高盛为代表的投行简直就是华尔街的灵魂和骄傲,他们一方面向全球提供广泛的投资、咨询和金融服务,拥有大量的多行业客户,包括私营公司、金融企业、政府机构以及个人,享受着全球金融投资业务带来的高额利润;另一方面却比传统银行受到更少的监管。然而,丰厚的利润,诱使投行进行更大胆、更冒险的金融创新和金融投机;更少的监管,在给了投行更大发展空间的同时,也让它们累积了巨额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欺诈风险等。

      2000年和2001年,高盛通过持有由希腊发行的对冲美元、日元债务的掉期产品组合卷入希腊债务危机;2007年卷入帆船内幕交易案调查;2008年高盛等公司又从雷曼资产拍卖中获取暴利;再加上从1929年大萧条到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期间发生的5次经济泡沫中,都有高盛身影。尤其是1996年至2001年的互联网泡沫,正是由于高盛通过其擅长的炒作新股的一系列程序即“阶梯技术”,以及把股票折价卖给新上市公司的高管们以换取将来继续替他们承销股票特权的“钓鱼技术”,从而把互联网泡沫转化为历史上最严重的金融危机之一,仅纳斯达克就损失了5万亿美元市值。

      当2008年金融危机像飓风一样刮来之时,高盛等投行的风险就充分暴露出来,并最终也陷入流动性困境之中。为避免进一步加剧金融动荡,美联储于2008年9月批准高盛和摩根士丹利提出的转为银行控股公司的请求。这意味着他们一方面可以开展储蓄业务吸收存款,另一方面还可以与其他商业银行一样永久享受从美联储获得紧急贷款的权利。当然,他们此后也就得接受监管当局更多、更严厉的监管了。可以说,这实际标志着投行模式的终结。

      奥巴马入主白宫以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取得了一系列实质进展。去年11月底,奥巴马政府在宣布出台遏制系统性风险的里程碑式计划的同时,其加强政府针对对冲基金监管力度的措施也获得了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的通过。12月底,美国众议院又通过了核心内容为将美联储打造成“超级监管者”、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金融监管方案。今年1月21日,奥巴马又宣布将对美国银行业做重大改革,并采纳了“沃尔克法则”。该法则主要内容有三,限制商业银行的规模、限制银行利用自身资本进行自营交易、禁止银行拥有或资助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投资,让银行在传统借贷业务与高杠杆、对冲、私募等高风险投资活动之间划出明确界线。近来美国接连推出金融监管方案以及系统性风险控制计划,不仅对美国而且对全球修补金融监管漏洞,防控系统性风险,都有重要意义。

      从多方面的信息来看,“沃尔克法则” 近期有望被美国国会通过。“沃尔克法则”的核心是去杠杆化,而且欲指导银行朝着更安全和更有生产力的未来迈出一步。“沃尔克法则”所力推的银行分业经营,非常类似于1933年的那个严格划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但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以及法则的确定,必须面向未来,适应美国乃至全球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而现在乃至未来,金融经营无论如何都不会回到分业经营模式,美国的金融监管因此也不可能再回到过去分业监管的体制上去,这就凸显了“沃尔克法则”局限的一面。此外,“沃尔克法则”似乎充满着与商业为敌的情绪,其推出的过程似乎也过于仓促。面对未来的混业经营格局,如果美国国会轻率地激进地推进尚未成熟的改革方案,很可能欲速则不达。

      鉴于高盛的巨大影响力,这次被起诉,对国际金融市场激起的震荡丝毫不亚于希腊主权债务危机。高盛案这次曝光于天下,其一连串的丑闻估计也将不断浮出水面。但那毕竟是在独立的投行时代累积下来的,不能预示未来可能的变化趋势。由于混业经营时代的商行加投行模式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风险的形成更加曲折和隐蔽,风险的识别更加复杂和困难,而且危机一旦形成,又具有传播速度快、波及面广以及影响力极大的特点。

      怎样切实加强在金融混业经营环境下的金融监管,美国人还需有更深入、更有针对性的研究。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