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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临2010-007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补充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4月20日上午9:30

      (二)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6021号喜年中心B座11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包德元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87,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8.37%。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经过逐项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7,0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2.审议通过《关于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7,0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3.审议通过《关于200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7,0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4.审议通过《关于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7,0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同意以母公司的净利润275,395,127.41元为基数,提取10%法定公积金27,539,512.74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82,016,098.62元,减去已分配的2008年度利润90,200,000.00元,2009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339,671,713.29元。以公司2009年12月31日总股本12.3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派发红利123,00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216,671,713.29元,结转至下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审议通过《关于2009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7,0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2010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7,0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7.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7,0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8.审议通过《关于制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7,0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自2010年4月20日起生效实施。

      9.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天然气高压输配系统工程(西气东输二线深圳配套工程)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7,0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0%;弃权0股,占0%。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晓冬先生、律师许志刚先生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