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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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于淑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鑫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江艳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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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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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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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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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股改承诺:
(1)所持有海信电器的非流通股在获得流通权后的36个月内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持有的海信电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但海信集团在获得流通权后增持的海信电器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的限制。承诺人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卖出所获得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在前项禁售承诺期期满后24个月内,海信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票的价格不低于8.91元/股。在本改革方案实施后,当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最低减持价格将根据相关公式进行调整(2007年6月13日,公司实施了2006年利润分配方案,即每10股派现1元,该价格已由8.91元调整为8.82元;2008年7月15日,公司实施了2007年利润分配方案,即每10股派现1.2元,该价格已由8.82元调整为8.712元;2009年7月3日,公司实施了2008年利润分配方案,即每10股派现1.38元,该价格已由8.712元调整为8.5878元。)。但公司今后进行战略合作、场外协议转让等不受此限制。
(2)自海信集团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之日起3年内,海信集团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上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程序,提出利润分配不少于海信电器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30%现金分红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3)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启动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研究论证工作。
(4)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获准实施,若发生以下情况,则触发追送股份条件:除因不可抗力外,海信电器经审计后的2006年度、2007年度的净利润总额较上一年的增长率低于20%;2006年度、2007年度审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触发上述追送股份条件,海信集团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应年度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追送股份,追送股份的总额为10,192,000股,按照目前流通股股本规模计算,等同于每10股追送0.5股。追送股份仅限一次。
履行情况:
(1)海信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减持公司股票。
(2)2006年度公司实施了每10股派发现金1元(含税)的现金分红方案,占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51.42%。2007年度公司实施了每10股派发现金1.2元(含税)的现金分红方案,占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36.1%。2008年度公司实施了每10股派发现金1.38元(含税)的现金分红方案,占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37.90%。
(3)《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于2009年5月12日经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5月31日经公司五届一次董事会决议授予。
(4)公司2006、2007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22%和56%,且2006年度、2007年度审计报告都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未触发追送股份的条件。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无现金分红政策执行。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淑珉
2010年4月23日
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