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 未出席董事姓名 | 未出席董事职务 | 未出席董事的说明 | 被委托人姓名 |
| 戴逢 | 独立董事 | 因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授权委托独立董事胡志勇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 胡志勇 |
| 李非 | 独立董事 | 因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授权委托独立董事胡志勇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 胡志勇 |
| 陈湘云 | 董事 | 因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授权委托董事陈土材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 陈土材 |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姓名 | 董事长杨树坪先生 |
|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 | 财务总监杨建东先生 |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 | 谢海英女士 |
公司负责人董事长杨树坪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总监杨建东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谢海英女士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 总资产(元) | 2,884,198,495.63 | 2,589,999,002.50 | 11.36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860,414,970.80 | 858,542,222.07 | 0.22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2.87 | 2.86 | 0.35 |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2,987,320.61 | -107.95 |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0.01 | -107.69 | |
| 报告期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1,872,748.73 | 1,872,748.73 | -91.67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1 | 0.01 | -85.71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1 | 0.01 | -85.71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1 | 0.01 | -85.71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22 | 0.22 | 减少2.51个百分点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19 | 0.19 | 减少2.55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项目 | 金额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369,149.76 |
| 所得税影响额 | -92.287.44 |
| 合计 | 276,862.32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29,999 |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 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 | 136,483,773 | 人民币普通股 |
| 北京京城华威投资有限公司 | 21,14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05L-FH002沪 | 4,936,321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国工商银行-建信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3,449,189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国建设银行-华夏红利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3,173,581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双重精选4号 | 3,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博时稳健投资一号 | 2,199,1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 | 1,729,066 | 人民币普通股 |
| 兴和证券投资基金 | 1,499,950 | 人民币普通股 |
| 华夏基金公司-光大-华夏基金专户.光大银行.成长1号资产管理计划 | 1,118,395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项目名称 | 期末余额 | 年初余额 | 增减额 | 增减幅度(%) | 主要原因 |
| 货币资金 | 311,955,130.79 | 143,233,412.50 | 168,721,718.29 | 117.79 | 发行公司债收到的现金增加 |
| 长期股权投资 | 95,000,000.00 | 0.00 | 95,000,000.00 | 参投鞍山喜达房地产项目 | |
| 短期借款 | 80,000,000.00 | 0.00 | 80,000,000.00 | 短期银行借款增加 | |
| 预收账款 | 918,716,024.47 | 867,332,867.04 | 51,383,157.43 | 5.92 | 预收房款增加 |
| 应付利息 | 6,608,530.00 | 403,317.73 | 6,205,212.27 | 1,538.54 | 发行公司债应付的利息增加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42,135,000.00 | 46,555,000.00 | -4,420,000.00 | -9.49 | 偿还到期银行借款 |
| 长期借款 | 88,500,000.00 | 191,930,000.00 | -103,430,000.00 | -53.89 |
| 项目名称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上年同期数 | 增减额 | 增减幅度% | 主要原因 |
| 营业收入 | 138,304,672.05 | 280,144,840.79 | -141,840,168.74 | -50.63 | 同比达到确认条件的销售收入减少 |
| 营业成本 | 93,362,439.44 | 198,476,100.04 | -105,113,660.60 | -52.96 | 因收入结转减少,相应成本减少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10,583,299.81 | 20,122,541.85 | -9,539,242.04 | -47.41 | 收入结转减少,相应税金减少 |
| 销售费用 | 2,916,364.48 | 10,014,915.49 | -7,098,551.01 | -70.88 | 上年同期销售广告费、结算代销费较大 |
| 财务费用 | 7,832,324.36 | 680,426.62 | 7,151,897.74 | 1,051.09 | 发行公司债相应利息增加 |
| 所得税费用 | 507,316.09 | 7,314,366.12 | -6,807,050.03 | -93.06 | 利润总额同比减少,相应所得税减少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872,748.73 | 22,473,580.67 | -20,600,831.94 | -91.67 | 利润总额同比减少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987,320.61 | 37,561,683.35 | -40,549,003.96 | -107.95 | 本期销售房屋收到的现金减少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95,903,748.26 | -138,788.00 | -95,764,960.26 | -69,000.89 | 参投鞍山喜达房地产项目支付的现金增加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1,387,212.84 | -22,666,782.20 | 134,053,995.04 | 591.41 | 发行公司债收到的现金增加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0年1月5日公司完成了“09东华债”的发行工作,发行规模为人民币3亿元,发行期限为6年,债票面利率为每年8.5%,每张面值为100元,担保方式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江门市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物业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设定抵押为本期公司债券提供抵押担保。
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2010年1月5日临2010-001号公告。
2、2010年1月20日,本公司召开了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了《关于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置换“09东华债”部分抵押担保资产的议案》,同意东华实业控股子公司江门市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三门峡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江国用(2009)第119835号15232㎡土地使用权、江国用(2007)第107610号18968㎡土地使用权、陕国用(2009)第995号54955.27㎡土地使用权、陕国用(2009)第997号11540.00㎡土地使用权为09东华债提供抵押担保,以置换江国用(2007)第112998号33428.5㎡土地使用权及部分房产。
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2010年1月22日临2010-003号公告。
3、2010年1月,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接到仲裁庭以邮寄方式送达的裁决结果,该仲裁已于2009年12月31日出具了终局裁决:仲裁庭驳回东华基业关于“要求解除与北京中悦签署的《北京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6%股权转让合同》,并恢复东华基业所持有的北京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6%的股权,同时要求中悦置业交付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300万元”的仲裁请求;驳回北京中悦关于“要求东华基业支付北京中悦的律师费用200万元”的反请求;评估工作产生的实际费用15,720元由北京中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请求仲裁费用645,000 元由双方各承担50%;反请求仲裁费用47,050元由双方各承担50%。
本次仲裁明确承认了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悦置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22日签署的《北京城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6%股权转让合同》继续有效,由于该1.01亿元欠款的收回尚不明确,本公司已按会计规定计提了坏帐准备。
详见2010年1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2010-002号公告。
4、2010年2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10年3月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通讯方式通过了《关于与喜达控股有限公司在鞍山以中外合资公司的方式共同开发鞍山市DH-2010-001地块的议案》及《关于与喜达控股有限公司在鞍山以中外合资公司的方式共同开发鞍山市DH-2010-001地块的中外合资合同》。决定公司与喜达控股有限公司在鞍山以中外合资公司的方式共同开发鞍山市DH-2010-001地块,公司在鞍山参投喜达控股有限公司的独资公司鞍山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占鞍山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75%股权,外资法人喜达控股有限公司占该公司25%的股权。本公司参投鞍山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为对鞍山市DH-2010-001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将按照股权比例对该项目进行投资,预测首期投入该项目金额约为人民币9,500万元。
详见2010年3月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2010-005、006号公告。
5、2010年3月3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通讯方式通过了《关于调整本公司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股权关系的议案》,为了公司经营的需要,理顺公司股权架构,董事会同意对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基业”)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决定将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东华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于其所持有的北京城启天鹅湾物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博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东华虹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天工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鹅湾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三门峡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都转为本公司所有。
详见2010年4月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2010-007号公告。
6、报告期内,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三门峡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获2010年河南三门峡陕县县委县政府颁发“三城联创先进单位”称号。
7、2010年1月26日,本公司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里支行签订贷款协议,向该行贷款人民币8,000万元人民币,利率为5.841%,期限为一年,以公司自有物业作为抵押物。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由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而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于收购本公司国有股权时承诺:在东华实业有效存续并保持上市资格,且粤泰集团为东华实业控股股东期间,粤泰集团将不与东华实业形成同业竞争。在本公司与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经过此次资产置换,粤泰集团将保证与本公司做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并再次承诺在东华实业有效存续并保持上市资格,且粤泰集团为东华实业控股股东期间,粤泰集团及城启集团将不与东华实业形成同业竞争。
报告期内,粤泰集团与本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粤泰集团及城启集团虽有房地产业务,但与本公司并未形成实质的同业竞争。
2、本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实行股权分置时承诺:(1)从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票中划出1000万股用于东华实业管理层的长期激励计划,并授权东华实业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该长期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2)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不包括用于东华实业管理层长期激励计划的1000万股)的限售期限和限售条件:
① 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
② 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第三十七个月至第四十八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并且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东华实业经审计的前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且最近一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
③ 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第四十九个月至第六十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股份同样需满足:东华实业经审计的前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且最近一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
④ 上述出售行为在东华实业未公开披露前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暂停。
(3)公司控股股东粤泰集团承诺对其他未明确对股权分置方案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先由其代为支付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应支付的对价,代为支付后,被代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先征得粤泰集团的同意,并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严格履行承诺,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事项。
另因本公司未实行股权激励,因此本报告期大股东承诺用于股权激励的1000万限售性流通股仍未能上市。
3、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北京京城华威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承诺:在其所持有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方案实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流通,在该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报告期内,北京京城华威投资有限公司的所有限售性流通股已全部解除限售上市。
报告期内,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北京京城华威投资有限公司能严格履行承诺,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事项。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2010年4月6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分配预案为:拟以2009年12月31日总股本300,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0,000,000.00元。
该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2010年4月28日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树坪
2010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