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97 证券简称:博云新材 编号:2010-013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2010年4月27日
(二)会议召开地点: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蒋辉珍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25人,代表股份数47,750,7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4.63%。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报告》;
其中,47,750,747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
(二)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报告》;
其中,47,750,747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
(三)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其中,47,750,747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
(四)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其中,47,750,747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
(五)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其中,47,750,747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
(六)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其中,47,750,747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
(七)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其中,47,750,747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
(八)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名肖怀中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其中,47,750,747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
(九)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其中,47,750,747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张劲宇、吕杰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