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
● 每10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
● 股权登记日:2010年5月5日
● 除息日:2010年5月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5月12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0年4月12日,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0年4月13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经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9年度本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063,385,717.84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106,338,571.78元,加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2009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339,860,215.74 元,公司拟以2009年12月31日总股本1,797,375,723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1元(含税),共计派现金179,737,572.30元,期末未分配利润1,160,122,643.44元,结转下一年度分配。
2009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发放年度:2009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0年5月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本次分配以总股本1,797,375,72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元。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现金红利按10%的税率缴税0.01元/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9元/股。
机构投资者所得税自行缴纳,按税前现金红利发放,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1元/股。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或者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2)向公司出具的经合法签署的该股东已就本次利润分配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文件;(3)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文件等,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安排现金红利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并由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0.01元/股。
上述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公司,如未能按时送达,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年5月5日
2、除息日:2010年5月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5月1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5月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新疆特变(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宏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大明德电力有限公司、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新疆昌吉市延安南路52号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 编:831100
联系电话:0994-2724766
传 真:0994-2723615
七、备查文件目录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089 证券简称:特变电工 编号:临2010-014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