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未通过的议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4月28日(周三)下午2:30起;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平庄宾馆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金国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6,671,7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8%。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2,947,2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42%。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1人,代表股份624,194,59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1.5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2人,代表股份2,477,19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受经世律师事务所委派,单润泽律师、项义海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其中关联股东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983,532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6%;
反对1,700,657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6%;
弃权40,315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五、参会的前十大股东的表决情况(附后)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世律师事务所的单润泽律师、项义海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全文见经世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世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附:参会的前十大股东的表决情况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4月28日
附:参加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前十大股东的表决情况表
序号 | 名称 | 所持股数 (单位:股) | 表决情况 | 备注 |
1 | 崔玉华 | 757900 | 同意 | |
2 | 张一骥 | 200982 | 反对 | |
3 | 师玉芝 | 160000 | 反对 | |
4 | 挪威中央银行 | 147600 | 同意 | |
5 | 冯志君 | 130521 | 反对 | |
6 | 刘巍 | 120000 | 反对 | |
7 | 黄少卫 | 107900 | 反对 | |
8 | 吴国英 | 64000 | 反对 | |
9 | 明艳 | 63900 | 同意 | |
10 | 何雅玲 | 58400 | 反对 |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10-024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