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码:临2010-07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10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0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于2010年6月18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召开公司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周年大会”);于当日上午十时三十分或紧接公司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中止后,召开公司2010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简称“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于当日上午十一时正或紧接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结束或中止后召开2010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简称“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
●股权登记日:股东周年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及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6月4日(星期五),H 股股东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5月18日(星期二)
●会议召开地点: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本公司会议室
●会议方式:现场会议方式
●不提供网络投票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召开日期和时间:于2010年6月18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于当日上午十时三十分或紧接公司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中止后,召开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于当日上午十一时正或紧接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结束或中止后召开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
3.会议地点: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本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会议方式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股东周年大会议案
普通决议案
以下议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09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09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001,93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A股股东及H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6元(含税),预计共支付现金人民币160,308,800元。扣除本次预计支付的现金股利后,按中国会计准则及制度编制的累计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该方案待股东周年大会批准后,股息将派发于2010年5月18日(星期二)营业日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H股股东,内资股股东股息股权登记日、股息派发办法与时间另行通知。
为厘定有权获派发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的末期股息的H股股东,本公司将于2010年5月19日(星期三)至2010年6月18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该期间不会进行任何本公司股份过户事宜。
4.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0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审议及批准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10年度中国及国际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6.选举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选举将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彭韶兵,男,45岁。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教授,经济学博士,会计学和财务管理学专业博士生导师。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常务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财政部企业内控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现还担任中铁二局、五粮液、成发科技、长安汽车独立董事。本科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会计系工业会计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会计学方向并获经济学硕士学位;博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并取得经济学博士学位。1987年6月西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至今。
该独立董事候选人与本公司的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均无任何关系。
于本公告日期,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无持有本公司股份及无于本公司的股份中拥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十五部所界定的任何权益,亦无任何其它事项需要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
除本公告所披露外,董事会并不知悉任何其它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规定作出披露的资料或须本公司股东注意的有关拟委任该独立董事的事项。
该独立董事候选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如获委任为独立董事,该独立董事任期由2010年6月18日开始,至2012年6月27日止。如获委任为独立董事,该独立董事候选人有权获取酬金,酬金为本公司董事会按股东于2009年6月25日周年股东大会批准的第六届董事酬金方案确定。
本议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
特别决议案
以下议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审议及批准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转增方案为:以2009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001,93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A股股东及H股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预计转增股本1,001,93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该方案待股东周年大会批准后,转增股份将登记于2010年5月18日(星期二)营业日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H股股东,内资股股东转增股份股权登记日、转增股份登记办法与时间另行通知。
为厘定有权获转增股份的H股股东,本公司将于2010年5月19日(星期三)至2010年6月18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该期间不会进行任何本公司股份过户事宜。
转增完成后,将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原章程第二十条修订为:“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003,860,000股,全部为普通股,其中内资股1,663,860,000股,境外上市外资股340,000,000股。”
原章程第二十一条修订为:“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司于一九九三年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146,706,300股内资股,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九日向发起人非公开发行73,293,700股内资股。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于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日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170,000,000股,于一九九五年七月四日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60,000,000股的内资股。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起人将其持有的全部220,000,000股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给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并于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七日完成过户。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于二零零七年十月七日向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非公开发行367,000,000股内资股,于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向非特定对象公开发行65,000,000股内资股,于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一日向包括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八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119,930,000股内资股,于二零一零年【】月【】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831,930,000股内资股及170,000,000股境外上市外资股。
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公司股份总数为普通股2,003,860,000股,其中内资股1,663,86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83.03%,境外上市外资股340,00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16.97%。”
原章程第二十五条修订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3,860,000元。”
授权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转增完成后,办理章程修改、有关工商变更登记的具体事宜,及处理与本次转增有关的其他事宜。
本议案的通过生效以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及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批准内容相同的议案为条件。
2.授予董事会一般性授权以配发新股的决议案。
2.1依照下列条件的前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地授权(“一般性授权”)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内(定义见下文)单独或同时发行、配发及处理本公司A股及/或H股的额外股份,以及就该等事项订立或授予发售建议、协议及/或购买权:
(1)除董事会可于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予发售建议、协议及/或购买权,而该发售建议、协议及/或购买权可能需要在有关期间结束后进行或行使外,一般性授权不得超越有关期间;
(2)除了另行根据供股、购买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购买权计划、发行股份代替股息的计划或类似安排或股东大会批准而发行之股份外,由董事会批准发行及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发行及配发(不论依据购买权或其他方式)的A股及/或H股的股份数(不包括任何按照中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把公积金转为资本的安排而配发之股份)分别不得超过于通过本特别决议案的日期本公司已发行的A股及/或H股的各自20%;
(3)董事会仅在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他有关的中国政府机关批准(如有需要)的情况下方会行使一般性授权下的权力。董事会根据一般性授权在具体实施发行A股方案时,如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仍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对发行A股股票具体方案作出批准,则董事会所提出的发行A股股票具体方案仍需取得股东大会批准。此外,若董事会行使一般性授权并发行A股,经中国境内监管机构审核而未获其认可,则就发行H股对董事会授予的一般性授权将继续有效。
(4)就本特别决议案而言:A股指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以人民币认购及/或支付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H股指境外上市外资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以港币认购及/或支付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交易。
“有关期间”指从2010年5月16日日起直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①本公司下一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除非在该会议将本次一般性授权无条件或有条件地更新);或②2011年5月16日;或③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的授权当日。
“供股”指以发售建议向本公司所有股东(任何董事会认为居住于按有关法律或监管规例不容许本公司向该股东提出该等配发股票的建议的股东,或董事会认为根据有关当地的法律或当地监管机构或交易所的规则有需要或适合将之免除的股东除外)按其所持有的股份当时的比例(唯无需顾及碎股权利)配发及发行本公司的股份。
2.2 在董事会决定根据本特别决议案上述第1款决议行使一般性授权及发行股份的前提下,
(1)授权董事会批准、签订、作出、促使签订及作出所有其认为是对行使一般性授权及发行该等新股有关的所有文档、契约和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的时间、数量、价格及地点,向有关机关提出所有必需的申请,订立包销协议或任何其他协定);
(2)厘定所得款项的用途及于中国、香港及/或其他地方及法律管辖区(如适用)的有关机关作出必需的存档及注册,及
(3)增加资本及对公司章程就此作出相应修改及于中国、香港及/其他地方及法律管辖区(如适用)的有关机关就增加资本进行备案登记。
(二)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议案
审议及批准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本议案的内容与股东周年大会第一项特别决议案的内容相同。
本议案须经出席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有表决权的内资股类别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本议案的通过生效以股东周年大会的第一项特别决议案被股东周年大会批准及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提出的议案被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批准为条件。
(三)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议案
审议及批准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本议案的内容与股东周年大会第一项特别决议案的内容相同。
本议案须经出席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有表决权的外资股类别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本议案的通过生效以股东周年大会的第一项特别决议案被股东周年大会批准及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提出的议案被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批准为条件。
三、会议出席/列席对象
1.股东周年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及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6月4日(星期五),H 股股东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5月18日(星期二)。凡持有本公司A股,并于2010年6月4日(星期五)下午三时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凭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凡持有本公司H股,并于2010年5月18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收市时登记在册的本公司H股股东,凭身份证或护照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前述股东均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其他相关人员。
四、参会方法
1.凡欲参加股东周年大会及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的A股股东,请凭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及委托书(如适用)及委托代表的身份证于2010年6月10日至11日上午九时至十二时,下午二时至五时前往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参加股东周年大会及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登记手续;外地股东也可在2010年5月27日(星期四)以前将上述文件的复印件邮寄或传真至本公司的通讯地址:致董事会办公室。
2.凡持有本公司H股,并于2010年5月18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收市时登记在册的本公司H股股东,凭身份证或护照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本公司H股股东请注意,本公司将于2010年5月19日至2010年6月18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手续;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2010年5月18日(星期二)下午四时前交回H股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事处。凡欲参加股东周年大会及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的H股股东请于2010年5月27日(星期四)以前将身份证或护照(载有股东姓名的有关页数)以及委托书(如适用)及委托代表的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邮寄或传真至本公司的通讯地址:致董事会办公室。
3.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或多位(不论该人士是否为本公司股东)作为其委托代表,代其出席及表决。委任超过一名股东代理人的股东,其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4.股东如欲委任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委任代表。委托书须由委托股东亲自签署或其书面授权的人士签署,如委托股东是法人,则须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A股股东适用)/董事(H股股东适用)或书面授权的人士签署。如委托书由委托股东授权他人签署,则授权签署的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需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和委托书须在会议举行开始时间前二十四小时交回本公司通讯地址:致董事会办公室。股东交回已填妥之代理委托书,不会影响其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和投票的权利。
5.前述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的必备条件。
6.A股股东的委任代表,凭委任股东的股票账户卡、代理委托书(如适用)和委任代表的身份证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H股股东的委任代表,凭股东的代理委托书(如适用)和委任代表的身份证或护照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
五、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会期半天,往返及食宿费自理。
通讯地址: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
联系人:龚丹、黄勇
联系电话:028-87583666
传真:028-87583551
邮政编码:610036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29日(星期四)
回 执
致: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本人/吾等拟亲自/委托代理人出席贵公司于二零一零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五)上午在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公司会议室举行之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2010年第一次A/H股类别股东会议。
姓名 | |
持股量A/ H股 | |
亲自/委托代理人 | |
身份证/护照号码 | |
股东代码 | |
通讯地址 | |
电话号码 |
日期:二零一零年 月 日 签署:
附注:
1.请用正楷书写中英文全名。
2.请附上身份证/护照之复印件。
3.请附上持股证明文件之复印件。
4.对“A/H股”、“亲自/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护照号码”三项需作出选择之栏目,请划去不适用者。
5.此回执在填妥及签署后须于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七日前送达本公司的通讯地址--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此回执可采用来人、来函(邮政编码:610036)或传真(传真号码:86-28-87583551)方式送达本公司。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之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附注1) 地址为(附注2) 持有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附注3) 股A/H股(附注4),为本公司的股东,现委任(附注5)大会主席或 (其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之代理人,代表本人/吾等出席二零一零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五)上午在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公司会议室举行的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2010年第一次A/H股(附注4)类别股东会议,并于该会代表本人依照下列指示就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2010年第一次A/H股(附注4)类别股东会议通告所列的决议案投票;如无作出指示,则本人/吾等之代理人可酌情决定投票。
一、普通决议案
议案 | 赞成 (附注6) | 反对 (附注6) | 弃权 (附注6) |
1、本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
2、本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
3、本公司2009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 |||
4、本公司200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
5、关于聘任公司2010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6、选举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姓名 | 累积投票方式(附注7) |
彭韶兵先生 | 票 |
二、特别决议案
议案名称 | 赞成 (附注6) | 弃权 (附注6) | 反对 (附注6) |
1、关于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附注8) | |||
2、授予董事会一般性授权以配发新股的决议案 |
日期:二零一零年 月 日 签署(附注9)
附注:
1.请用正楷填上全名。
2.请用正楷填上地址。
3.请填上以您的名义登记与本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有关之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数目,则本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以您名义登记之所有本公司股份有关。
4.请删去不适用的股份类别。
5.如欲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理人,请将<大会主席或>之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你所拟委派之人士的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代理人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及于会中投票,受委派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的股东。本代理人委任表格之每项更改须由签署人签字示可。
6.注意:您如欲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加上「×」号;如欲投票弃权任何决议案,请在「弃权」栏内加上「×」号;如欲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请在「反对」栏内加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受委代理人可自行酌情投票。
7.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方式的议案,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举例:如果拟选出6名非独立董事,则持有10000股公司股份的股东拥有表决权数量为10000×6=60000票。股东根据其意向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集中或分散填入各董事候选人的相应栏中。
8.股东对本议案的指示亦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的相应议案。
9.本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必须由您或您的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如股票持有人为公司,则代理人委任表格必须盖上公司印章,或经由公司董事或正式授权人签署。
10.本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如该表格由您的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连同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授权予本委任表格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指定开始举行时间24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通讯地址,方为有效。本公司的通讯地址为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交回已填妥之代理委托书,不会影响其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和投票的权利。
11.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时须出示已填妥及签署的本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2.本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以一式两份填写。其中一份应依据附注10的指示送达本公司,另一份则应依据附注11的指示于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出示。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彭韶兵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XXXX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2010年4 月29 日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彭韶兵,作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 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 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 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 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 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 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 家,本人在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 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 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 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 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 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声明人:彭绍兵
二○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