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李佳董事,徐述静监事、胡建其监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未出席也未委托表决,视为弃权。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1.3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 未出席董事姓名 | 未出席董事职务 | 未出席董事的说明 | 被委托人姓名 |
| 李佳 | 董事 | 未出席也未委托 | |
| 车学东 | 董事 | 委托表决 | 白荣涛 |
1.4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5
| 公司负责人姓名 | 任昌建 |
|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 | 伍宝清 |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 | 伍宝清 |
公司负责人任昌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伍宝清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伍宝清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 总资产(元) | 151,985,111.03 | 152,173,553.90 | -0.12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417,742,536.10 | -412,390,188.82 | --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2.19 | -2.17 | -- |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5,031.12 | -100.13 |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 | -- | |
| 报告期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5,352,347.28 | -5,352,347.28 | --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28 | -0.028 |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28 | -0.028 | --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28 | -0.028 | --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 | -- |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 | --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无)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11626 |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
| 朱秀荣 | 3427664 | 人民币普通股 | |
| 付云桃 | 2741103 | 人民币普通股 | |
| 解钧 | 216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 钱伟阳 | 1669536 | 人民币普通股 | |
| 黄长松 | 1626910 | 人民币普通股 | |
| 浙江金昌投 | 1485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 王守业 | 14166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 蒙美敏 | 1335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 谢军 | 1180920 | 人民币普通股 | |
| 雷兵 | 1009656 | 人民币普通股 |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重大诉讼情况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07年11月21日向本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55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0年11月20日止。因第一笔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及时归还,该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0年3月,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执行通知书,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一案,通知情况如下:(1)限令公司于2010年3月4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借款人民币54998112.18元,并支付利息及律师代理费10万元。(2)被执行人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方达实业有限公司及麦校勋对上述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3)上述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3330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5336元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2)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行(下简称:界首建行)于2004年1月、5月向上海华源制药安徽广生药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广生药业)发放贷款合计人民币1500万元, 本公司(原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借款逾期,界首建行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冻结本公司持有的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价值1500万元的股权。
公司于2010年2月初接到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有关民事裁定书两份,该院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提起的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一案(被执行人为上海华源制药安徽广生药业有限公司及公司),分别裁定如下:拍卖公司持有江苏华信制药有限公司12%的股权;冻结公司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
上海工行于2004年8月、2005年3月、2005年6月分别向本公司(原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1800万元、2000万元(合计5800万元),后本公司逾期未能偿还。上海工行于2009年10月13日就此三笔贷款事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判令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公司于2010年3月13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2-2号、63-2号、64-2号、65-2号、66-2号],判决公司(被执行人)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申请执行人)9800万元本金及截止2009年9月20日的33659373.11元逾期利息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股民诉讼进展
公司于2010年3月19日收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下称:法院)送达的有关民事判决书,就邓建国诉公司一案,裁定:撤消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
(5)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本公司(原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下简称:招商银行)借款4000万元,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华源集团)、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华源生命)提供担保,后公司于2006年12月19日偿还借款本金1901027.5元。因借款到期,上述三方均未偿还,招商银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华源集团及华源生命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截止本报告披露之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9号],对本案裁定如下:本公司应偿还招商银行借款本金38098972.5元及相应利息和逾期利息;华源集团、华源生命对本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6)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
东莞市方达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方达实业)于2006年4月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下简称:东莞建行)借款3850万元,麦校勋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方达实业未偿还借款,麦校勋也未履行保证担保责任。2008年9月,麦校勋将其持有的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方达环宇)6.27%股权无偿赠与本公司,东莞建行认为此举削弱了麦校勋的偿债能力,故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赠与行为。
2010年4月14日,本公司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92号],对本案判决如下:撤销麦校勋将其持有的方达环宇6.27%股权无偿赠与本公司的行为。
(7)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2010年4月26日,本公司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0)东二法民四初字第77号]。该院已受理原告Sun Yu(孙宇)诉本公司、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称其于2009年5月向本公司借款200万元,勋达投资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本公司及勋达投资未偿还借款。要求公司及勋达投资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将于2010年6月15日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处罚及整改情况
(1)公司于2010年2月1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截止本报告披露之日,调查仍在进行中。
(2)2010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印发《关于对任昌建采取警示并责令公开说明等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0)10号]。任昌建先生已于2010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公开说明未及时通知董事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并就因个人判断错误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向广大投资者诚恳致歉。
(3)2010年4月15日,本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给与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麦校勋、前董事余蒂妮、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决定》[上证公字〔2010〕16号]。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故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给予公司实际控制人麦校勋、前董事余蒂妮通报批评。给予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通报批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根据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关于撤销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决议的判决,胡巍、王柏林、方国梁、刘晓锋、肖黎卸任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任昌建、余蒂妮、蒋根福、白荣涛、车学东、李佳、孙坚、万寿义、李龙。
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召开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免除罗文海总裁职务、免除胡巍代董事会秘书职务,聘任陈杰为总裁、方遒为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伍宝清为首席财务官。
4、股权拍卖
公司于2010年3月23日接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二院)拍卖通知书,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方达集团有限公司、麦校勋、东莞市长荣置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银河工业城有限公司、东莞市方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勋达投资)担保追偿权纠纷四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东莞二院依法委托东莞市德信拍卖有限公司将于2010年4月15日下午3时拍卖勋达投资持有公司39978070股限售流通股及标的股份从2008年12月1日起至今的孳息,拍卖保留价为58368000元,即每股1.46元。2010年4月15日,拍卖如期举行,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以18500万元竞得标的股权。
本公司2010年4月13日接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拍卖通知书[〔2009〕越法执字第444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盛世方达节能有限公司、许志榕、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还款纠纷一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于2010年4月20日上午10时在广州市天河路351号广东外经贸大厦二楼拍卖被执行人许志榕持有本公司13915341股限售流通股及标的股份。
5、终止沥青采购合同收回预付款
2010年4月11日本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审议通过《关于终止沥青采购合同收回预付款的议案》。终止子公司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关联方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沥青购销合同》。上海震宇同意退还销售公司支付的1,400万元预付款,且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与此同时,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震宇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天瑞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李毅、本公司签定《协议》约定:
(1)销售公司、上海震宇同意终止双方签订的《沥青购销合同》,上海震宇同意退还销售公司支付的1,400万元预付款,且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2)销售公司同意上海震宇以其拥有的对天瑞酒店1,400万元债权抵付应退还的1,400万元预付款。
(3)销售公司同意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本公司。
(4)协议生效后,上海震宇确认减少对天瑞酒店债权1,400万元,同时天瑞酒店确认增加对本公司债务1,400万元,本公司确认增加对销售公司债务1,400万元。
(5)天瑞酒店同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本公司支付资金使用费,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李毅自愿将其持有天瑞酒店的10%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价值1,580万元)质押给本公司,天瑞酒店同时提供房产抵押,为天瑞酒店对本公司的该项债务提供担保。股权质押和房产抵押手续正在办理中。
6、会计政策变更
经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公司变更投资性房地产相关会计政策。会计政策变更后,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并按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公司因此对2010年期初数进行调整。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股改承诺 |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承诺人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自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如果违反承诺卖出股票,将所得资金划归公司所有。 2、承诺人保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公司2008年业绩不低于4500万元,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部分将由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许志榕以现金方式补足,具体支付时间为2008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2008、2009年两年累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10,000万元;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部分将由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许志榕以现金方式补足,具体支付时间为2009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 | 2、公司2008年实现净利润4503.70万元,完成2008年股改业绩承诺。 3、公司2009年度亏损46628.41万元,与承诺业绩之间差额为52124.71万元,应由股改承诺义务人在年度报告披露十日内以现金补足。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主要原因是公司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全面瘫痪,且财务费用较高。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1、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以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1)公司董事会根据报告期的利润情况和资金情况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2)对于公司在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报告期内现金分红实施情况:报告期公司业绩亏损,未作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昌建
2010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