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900953 股票简称:凯马B 编号:临2010-016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日前收到控股股东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关于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与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无偿划转本公司0.53%国有法人股事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下发《关于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0]295 号文),同意将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所持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340.4528万股股份无偿划转给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此次股份无偿划转后,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64000万股,其中中国恒天集团(SS)持有19092.6520万股,占总股本的29.83%,中国恒天集团全资公司中国纺织科学技术开发总公司(SS)持有 278.4066万股,占总股本的0.44%。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了核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补正材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5月4日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100010号)。
特此公告。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五月六日
股票代码:900953 股票简称:凯马B 编号:临2010-017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源生命科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本公司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本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高民二(商)初字第1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源生命科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以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路三区11号。
被告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
被告上海华源生命科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958号2818室。
被告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
(二)诉讼起因
2002年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向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源生命科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本公司为贷款提供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其中兴业银行虹口支行与本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本公司为华源集团在兴业银行贷款提供房产抵押担保,抵押债务的最高本金限额为2370万元。抵押房产为上海市中山北路1958号6层,建筑面积合计2247.20平方米,土地面积185.7平方米。
借款合同到期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归还,2008年9月30日,兴业银行虹口支行与兴业银行北京分行签订《债权转让确认书》,约定将对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参见本公司刊载于2008年12月9日的临2008-46号公告,2009年9月22日的临2009-41号公告)
三、本案判决情况
与本公司有关的判决情况如下:被告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本金、逾期利息、复利,被告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原告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可以与本公司协议,以座落于上海市中山北路1958号6层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本公司所有。上述抵押物行使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370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外,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诉讼判决执行情况与华源集团债务履行情况密切相关,且本公司已获得了相关保全资金(参见本公司刊载于2008年12月9日的临2008-46号公告),故本诉讼判决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影响不大。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华源集团债务履行进展,及时公告本判决的执行进展情况。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高民二(商)初字第10号
特此公告。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