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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2010-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372 股票简称:*ST昌河 编号:临2010 — 12

      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已于2010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公司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有关事宜。

      2010年5月10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股东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科工”,持有公司241,987,957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93%)提交的临时提案,要求公司董事会将该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江西证监局的赣证监发[2009]129号文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决策效率,将公司《董事会会议提案管理制度》(见附件)提交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增加的临时提案的程序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提案提交公司于2010 年5月22日召开的200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原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5月11日

      附件:

      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提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案的管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及时、详尽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西辖区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提案工作指引》(试行)、《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提案人均有权在董事会召开前的规定时间内提出提案,提案应由提案人签字盖章,如提案人为法人的,提案人应同时提供该法人就该事项的有效决议。

      第三条 公司所有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提案应先交公司证券部登记备案。公司证券部负责本公司所有董事会提案的合规性审核。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在收到有关会议提案的书面材料后,应于1日内完成审核并呈交董事长。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后形成正式提案。

      第五条 董事长认为有关材料不具体或不充分时,可以要求提案人修改或补充。当提案与公司实际不相符时,董事长有义务与提案人进行沟通,及时修改调整有关提案内容,沟通的方式、时间及内容应有记录,该记录应作为公司董事会工作档案的一部分进行保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会议的提案确定后方可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提案及相关资料应按规定时间送交各位董事,确保董事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提案及相关资料。

      第七条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过半数董事或所代表股份对议案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有决定性影响的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八条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案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提案的修改或补充不影响董事会的召开时间。确因提案人提交资料不全导致董事会不能形成决议,由该提案人自行负责。

      第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情况应作充分披露,尤其涉及有董事投了反对或弃权票的,应对投反对或弃权票的董事姓名、任职单位、提名人、提名人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否决或弃权原因及对公司造成的影响作充分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证券部、财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做好提案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有关提案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切实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本制度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