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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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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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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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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美国本土铜管生产商对本公司提起反倾销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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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周年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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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再次提请旗下基金投资者
    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010-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2007年8月1日施行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此项规定,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2009年2月20日发布《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旗下基金投资者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提示性公告》,现本公司再次提醒投资者: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更新手续,以免影响交易。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2-83310988、400-710-9999,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备注:《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