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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2010-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金城 编号:2010-014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工程款一案

      受理法院名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日期:2010年3月22日

      向本公司送达诉状的时间:2010年5月10日

      2、江西六和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货款一案

      受理法院名称: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

      起诉日期:2010年3月26日

      向本公司送达诉状的时间:2010年5月10日

      3、锦州渤海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

      受理法院名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起诉日期:2010年4月18日

      向本公司送达诉状的时间:2010年5月10日

      二、有关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工程款一案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连市同兴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康剑

      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

      法定代表人:陆剑斌

      (2)诉讼情况

      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8月26日及2006年5月30日,分别签署了《JPM/21.05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设计,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合同)及《JPM/21.04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APMP废水预处理项目工艺设计、设备供货与安装合同》(以下简称APMP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相关义务。

      2009年8月11日,双方签署《还款协议》,被告承诺于2009年年底前全部偿还拖欠的工程款14,954,695.50元及利息。但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原告起诉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工程款14,954,695.50元及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2,572,843.90元,并按每日2,397.27元标准自起诉日至实际给付日支付利息。

      2、江西六和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货款一案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西六和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东乡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官星

      被告:陈晓成

      住所地:江西省东乡县圩上桥镇

      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

      法定代表人:陆剑斌

      (2)诉讼情况

      被告陈晓成是原告江西六和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经销商。2009年下半年,被告陈晓成因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需要阳离子淀粉,双方口头约定好所需数量、规格型号、单价、付款方式等。2009年6月13日,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发货30吨到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之后陆续发货共389.9吨,共计货款1,793,540元,2009年11月24日和2010年1月5日分别付款300,000万元,共计付款600,000万元。至2010年1月底,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93,540元。原告起诉到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还清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3、锦州渤海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锦州渤海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女儿里79-6号

      法定代表人:满一男

      被告:锦州市轻工建筑工程公司(原锦州市第一轻工业局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菊花里46-104号

      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原金城造纸厂)

      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

      法定代表人:陆剑斌

      (2)诉讼情况

      被告锦州市轻工建筑工程公司(原锦州市第一轻工业局建筑工程公司)因商品房建设缺少资金,于1987年9月12日同中国建设银行锦州市分行营业部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28万元,期限自1987年9月12日至1989年12月20日,利率月息7.2%。,由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原金城造纸厂)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付息。截止到1999年9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1,091,000元,利息余额3,160,480.79元,合计4,251,480.79元。1999年12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锦州市分行营业部将此笔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2006年12月2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将此债权转让给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金1,091,000元,利息6,008,900元)。2007年7月28日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又将此笔债权转让给原告锦州渤海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10年4月18日,原告起诉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锦州市轻工建筑工程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91,000元(保留向二被告追索尚欠借款利息6,008,900元的权利),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不适用)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在起诉阶段,无法预计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六、其他

      对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七、备查文件

      1、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状

      2、江西六和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民事诉状

      3、锦州渤海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事诉状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