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10-026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9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发展”)、江苏万邦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万邦”)、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南药”)、上海复星长征医学科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长征”)与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江湾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湖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分行象山支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闸北支行(以下合称“专户银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于2010年5月10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江湾支行开立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其向产业发展进行增资(增资款项应汇入产业投资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江湾支行开立的专户)、向复星长征提供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应汇入复星长征在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闸北支行开立的专户)及支付发行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产业发展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江湾支行开立专户。该专户内的资金仅可用于产业发展向江苏万邦和桂林南药支付增资款项,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江苏万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湖支行开立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江苏万邦重组人胰岛素产业化(原料+制剂)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桂林南药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象山支行开立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桂林南药青蒿琥酯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复星长征在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闸北支行开立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复星长征体外诊断产品生产基地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产业发展、江苏万邦、桂林南药、复星长征及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产业发展、江苏万邦、桂林南药、复星长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海通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产业发展、江苏万邦、桂林南药、复星长征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产业发展、江苏万邦、桂林南药、复星长征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产业发展、江苏万邦、桂林南药、复星长征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产业发展、江苏万邦、桂林南药、复星长征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产业发展、江苏万邦、桂林南药、复星长征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产业发展、江苏万邦、桂林南药、复星长征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向公司、产业发展、江苏万邦、桂林南药、复星长征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海通证券。
6、公司、产业发展、江苏万邦、桂林南药、复星长征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即12,707.84万元的,公司、产业发展、江苏万邦、桂林南药、复星长征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产业发展、江苏万邦、桂林南药、复星长征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产业发展、江苏万邦、桂林南药、复星长征可以主动或应当在海通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海通证券发现公司、产业发展、江苏万邦、桂林南药、复星长征、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产业发展、江苏万邦、桂林南药、复星长征、专户银行、海通证券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