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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金城 公告编号:2010-015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张丙坤、姜秋雷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没有获得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5月13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剑斌

      6.本次召开会议通知刊登在2010年4月15日的《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网上,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71,323,8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张开胜律师和于玲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1,323,82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通过本议案。

      2、《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1,323,82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通过本议案。

      3、《2009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同意71,323,82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通过本议案。

      4、《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09年度公司实现税后净利润-144,018,639.72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379,424,319.87元,2009年末可供分配利润为-523,442,959.59元。因2009年未分配利润为负值,没有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因此,本年度不做利润分配,公积金也不转增股本。

      同意71,323,82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通过本议案。

      5、《关于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2010年4月15

      日在《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关联股东锦州鑫天纸业有限公司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53,76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通过本议案。

      6、《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详见2010年4月9日在《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选举陆剑斌为公司董事

      同意71,323,82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通过本议案。

      选举张丙坤为公司董事

      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71,323,82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的100%,本议案未获通过。

      选举黄晓誉为公司董事

      同意71,323,82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通过本议案。

      选举姜秋雷为公司董事

      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71,323,82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的100%,本议案未获通过。

      选举吕立为公司董事

      同意71,323,82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通过本议案。

      选举葛锦辉为公司董事

      同意71,323,82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通过本议案。

      选举余保安为公司董事

      同意71,323,82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通过本议案。

      选举韩敬翠为公司董事

      同意71,323,82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通过本议案。

      选举张福贵为公司董事

      同意71,323,82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通过本议案。

      选举王宝山为公司董事

      同意71,323,82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通过本议案。

      选举李耀为公司董事

      同意71,323,82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通过本议案。

      根据选举结果陆剑斌、黄晓誉、吕立、葛锦辉、余保安、韩敬翠、张福贵、王宝山、李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张福贵、王宝山、李耀为独立董事,任期时间为2010年5月13日至2013年5月12日。张丙坤、姜秋雷没有当选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开胜、于玲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编号:2010—016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0年5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0年5月9日以传真及送达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8名,董事陆剑斌、吕立、葛锦辉、余保安、韩敬翠、张福贵、王宝山、李耀出席了会议,董事黄晓誉因公出差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剑斌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陆剑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即2010年5月13日至2013年5月12日,陆剑斌先生简历附后。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制定了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预案,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5万元。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5月13日

      附:

      陆剑斌先生简历

      陆剑斌:男,1962年9月出生,湖北省咸宁市人,高级工程师,北京大学EMBA毕业。1982年毕业于湖北工业大学。1982年起历任湖北省蒲圻造纸厂车间技术员、生产技术部副主任、主任, 湖北省蒲圻造纸总厂车间主任、总工办主任、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建筑安装办公室主任、厂长助理、副厂长,山东日照森博浆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山东日照和林浆纸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发展委员会主任,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本公司控股股东锦州鑫天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与其他董事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张开胜、于玲出席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2010年4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定召集。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10年4月15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中国证券报》。本次股东大会已于2010年5月13日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71,323,8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8,783.5万股的24.8%。上述人员均持有相关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或授权证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在任期内。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09年度财务决算方案》、《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等六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予以表决。监票人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决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文柳山

      律 师:张开胜

      于 玲

      201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