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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与国企改制重组 民企偏小偏弱现象有望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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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36条”出台 鼓励民间投资进入未禁止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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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36条”出台 鼓励民间投资进入未禁止行业
    2010-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秦菲菲 ○编辑 衡道庆
      国家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 资料图

      中国政府网1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新36条”明确提出,将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

      全国工商联政策研究室主任陈永杰说,“新36条”增加和细化了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的领域,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将产生深远意义。

      ⊙记者 秦菲菲 ○编辑 衡道庆

      期待民间资本“接棒”

      200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36条”),其中明确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行业和领域,加快进行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非公36条”出台一年之后,国资委出台《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随后,2007年出台的《反垄断法》更是对国有经济绝对控股重点行业做出相应规定。但由于没有配套细则等原因,相关政策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统计显示,截至2008年,我国私人控股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链中只占13.6%,金融业占9.6%,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中占7.8%,在交通运输仓促和流通业中占7.5%,水力、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只占了6.6%。

      2008年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我国政府投资大幅增长,相比之下,民间投资并没有被有效拉动。有关专家认为,民间资本如何顺利“接棒”,从而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挑战。因此,“新36条”的出台可谓相当及时。

      

      增加鼓励进入的领域

      陈永杰向记者介绍,与“非公36条”相比,“新36条”最大的差别在于直接落脚于民间投资,相对此前的整个非公经济范围有所缩小,但也更加明确。

      从表述来看,“非公36条”提到,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而“新36条”对相关领域的态度,则从“允许”转为“鼓励”,并且增加和细化了鼓励进入的领域,如增加了政策性住房建设、商贸流通,对其他领域也有了更明确的细化解释。

      此外,“新36条”提到要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这种提法是很有针对性的。”陈永杰说。“新36条”还明确界定了政府投资范围,要求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这是第一次明确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陈永杰说。

      “新36条”还提到,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这把国有资本的范围做了进一步的界定。”陈永杰说,此前也是没有的。

      

      无形门槛有待打破

      有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从表述来看,此次对民间投资支持的力度更大。但激活民间资本最重要的仍是操作层面。全国工商联调研的结果也显示,民营企业家对已经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能否得到真正贯彻落实更为关注。

      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说,自“非公36条”出台以来,民间投资领域进一步拓宽,“然而,在一些领域,民营经济面前还有一些看得见却进不去的‘玻璃门’,或进去了又不得不在非市场因素干扰下被迫退出的‘弹簧门’。”

      工信部中小企业司司长王黎明也认为,“客观上说,在政策上几乎找不出一条限制民间资本的,但是实际执行过程中到处都有限制的措施。”王黎明说,有些行业已经完全放开了,包括铁路、金融、文化产业等,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却存在很多不可操作性。

      “银行法明确规定1亿元以上资本可以办区域银行,3亿元以上资本可以申办银行,但谁给你批?不知道。”王黎明说。

      有关专家认为,随着准入门槛的进一步放开,其他无形门槛也要打破,民间资本才有能真正进入相关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