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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5月14日   按日期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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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版:焦点
    “新36条”出台 鼓励民间投资进入未禁止行业
    参与国企改制重组 民企偏小偏弱现象有望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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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资本对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比例限制将放宽
    2010-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苗燕 ○编辑 衡道庆

      ⊙记者 苗燕 ○编辑 衡道庆

      

      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国务院将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同时,《意见》强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一直以来,银监会对于投资入股金融机构都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其中,村镇银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其总股本的10%;小额贷款公司的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意见》提出,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这是否意味着《意见》的出台将使得原有的限制被突破?一位业内人士认为,《意见》只是强调了政策面的声音和信息,可能暗示着趋势,但不代表会进行调整。郭田勇则认为,为鼓励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可以将自然人投资入股中小金融机构的比例从10%上浮至15%或20%。但过程将是渐进的。

      《意见》还规定,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同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从政策上来讲,有关部门并没有对民营资本进入设置障碍,但由于存在很多其他方面的原因,在民营资本进入的道路上一直存在一道“玻璃门”。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也认同“玻璃门”的存在。他指出,要让《意见》真正落实,必须从两个层面推进,打破“玻璃门”。

      “一方面是金融机构,尤其是地方性的金融机构在增资时,控制方不要再给太大的压力;另外,尽管要防范风险,但金融监管部门也应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尽可能创造条件,让民间资本进到里面来。”郭田勇表示,“既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往里放,也不能因噎废食”。

      《意见》还强调,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如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等。同时,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国泰君安证券金融行业分析师伍永刚指出,《意见》有利于金融服务机构治理结构的改善和竞争机制的完善,提升金融服务行业的活力。但他也同时指出,在鼓励民营资本进入的过程中,针对民间资本的资格审查不能缺省。他认为,未来应主要考察民营资本的实力、长期发展理念等技术指标,防止出现频繁进出、防止因短视而造成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