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 海泰发展 股票代码:600082 编号:(临2010—006)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5月18日上午十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70,077,3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32%。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杨川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此项议案表决结果:赞成票170,077,385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此项议案表决结果:赞成票170,077,385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此项议案表决结果:赞成票170,077,385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09年度本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93,391,545.86元,根据《公司章程》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9,339,154.59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314,344,687.07元,扣除2008年度现金红利分配16,152,895.65元,2009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合计为382,244,182.69元。
由于公司未来一年地产项目开工资金需求较大,为保证公司发展及股东的长远利益,同意公司2009年度不分红不转增,剩余未分配利润382,244,182.69元转结下一年度。
此项议案表决结果:赞成票170,077,385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五、审议通过了《200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此项议案表决结果:赞成票170,077,385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0年度的审计费用。
此项议案表决结果:赞成票170,077,385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2010年度申请包括短期贷款、长期贷款等在内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贷款,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或自有资产抵押。
同意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贷款授权额度范围内,全权委托公司董事长杨川先生在2009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之内,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贷款合同》以及与贷款相关的《抵押合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书,公司董事会将不再逐笔形成董事会决议。
此项议案表决结果:赞成票169,882,185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89%;反对票195,200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11%;弃权票0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度竞拍土地使用权及产权相关授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2010年度土地竞拍总金额为10亿元。在此额度内,授权公司经营层在2009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之内,参加与公司主业相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相关活动并办理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将不再逐笔形成董事会决议。
同意授权公司经营层在2009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之内,参加与公司主业相关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交易产权的竞买相关活动并办理相关事宜。产权竞买的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公司董事会将不再逐笔形成董事会决议。
此项议案表决结果:赞成票170,077,385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九、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邱梅女士认为:本次大会之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十、备查文件
1、《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