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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的公告
    2010-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0-2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黄伟通知,为进一步避免其控股企业之间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黄伟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一、新湖集团承诺

      1) 本公司及本公司除新湖中宝、哈高科外所控制的其他公司现在未以,且在其实际控制新湖中宝及哈高科期间未来亦不会以参股、控股、合作、合伙、承包、租赁等方式在中国境内从事住宅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

      2) 新湖中宝在中国境内从事住宅地产的开发及销售。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哈高科将不再新增住宅地产项目,在现有的住宅地产项目完成开发及销售后,哈高科将不再在中国境内从事住宅地产的开发及销售。

      3) 本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框架内,在本公司实际控制新湖中宝及哈高科期间,利用自身实际控制新湖中宝及哈高科之地位,直接或间接行使股东权利,促使新湖中宝及哈高科业务发展符合避免同业竞争之要求。

      4)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对由此给新湖中宝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二、实际控制人黄伟承诺

      1) 本人作为新湖中宝及哈高科的实际控制人,除新湖中宝及哈高科外,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现在未以,且在实际控制新湖中宝和哈高科期间未来亦不会以参股、控股、合作、合伙、承包、租赁等方式在中国境内从事住宅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

      2) 新湖中宝在中国境内从事住宅地产的开发及销售。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哈高科将不再新增住宅地产项目,在现有的住宅地产项目完成开发及销售后,哈高科将不再在中国境内从事住宅地产的开发及销售。

      3) 本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框架内,在本公司实际控制新湖中宝及哈高科期间,利用自身实际控制新湖中宝及哈高科之地位,直接或间接行使股东权利,促使新湖中宝及哈高科业务发展符合避免同业竞争之要求。

      4)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对由此给新湖中宝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