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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 要 提 示
1、宜兴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发行2010年宜兴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经[2010]938号文件批准发行。
2、发行人主体评级为AA,本期债券评级为AA+;债券上市前,发行人2009年末的净资产为694,949.07万元;债券上市前,2007年、2008年、2009年的净利润分别为1,372.88万元、29,002.12万元和32,402.67万元,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0,925.89万元。预计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低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5 倍。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的财务指标仍符合相关规定。
3、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15亿元,每张债券面值为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申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 元。
4、本期债券为6年期固定利率债券,于第3年末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区间2.50%-3.50%确定(基本利差所处区间已专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备案同意)。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10年5月20日(T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最终票面利率。
5、本期债券采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6、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规模为1亿元,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规模为14亿元。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有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通过承销团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的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
7、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与主承销商确认。
8、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仅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机构投资者通过与承销团成员签订认购协议的方式进行认购。
9、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替他人违规认购。投资者认购并持有本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敬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中本期债券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时间、认购办法、认购程序、认购价格和认购缴款等具体规定。
11、发行人将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另行公告。
12、本公告仅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期债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期债券情况,请仔细阅读《2010年宜兴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在2010年5月20日(T日)的《上海证券报》上。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投资者可登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www.ndrc.gov.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13、有关本期债券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及时公告。
释 义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或“宜兴城投”:指宜兴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指发行人发行的总额为15亿元的“2010年宜兴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债券”。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0年宜兴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0年宜兴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主承销商”: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债券持有人”:指持有2010年宜兴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债券的投资者。
“《BT协议》”:指《宜兴市东片污水处理系统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建设与转让(BT)协议书》。
“《应收账款质押协议》”:指《宜兴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债券应收账款质押协议》。
“《债权代理协议》”:指《宜兴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债券之债权代理协议》。
“《账户监管协议》”:指《宜兴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债券之账户监管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宜兴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应收账款监管账户”:指发行人开立的用于应收账款产生的资金的接收、划转及存储的银行账户。
“偿债账户”:指发行人开立的用于偿债资金的接收、划转及存储的银行账户。
“债权代理人、应收账款监管账户监管人、偿债账户监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简称“农行宜兴支行”)。
“覆盖比率”:指应收账款监管账户内资金和《应收账款质押协议》项下未回收应收账款与本期债券未偿还本息余额的比率。
“余额包销 ”:指承销团成员按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各自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在发行期结束后,将各自未售出的债券全部买入。
“承销团公开发行”:指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的发行方式。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指人民币元。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非法定节假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
一、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 发行人:宜兴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二) 债券名称:2010年宜兴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债券(简称“10宜兴债”)。
(三) 发行总额:15亿元。
(四)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6年期,于第3年末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五) 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该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区间2.50%-3.50%确定(基本利差所处区间已专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备案同意。)。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六)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末有权选择在回售登记期内将所持的全部或部分债券(以1,000 元人民币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 元的整数倍)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七)回售办法:投资者行使本期债券回售权必须在规定的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回售登记手续完成后,即视为投资者已经行使回售权,不可撤销。发行人将在本期债券第三个计息年度的付息前20个工作日,在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具体回售登记办法。
(八)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刊登回售登记办法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九) 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债券面值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十) 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和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十一) 发行范围与对象:
本期债券采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通过承销团成员发行。
(十二)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2)通过承销团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
(十三) 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10年5月20日。
(十四) 发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为自发行首日起5个工作日。
(十五) 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5月20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六) 计息期限: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0年5月20日至2013年5月19日。
(十七) 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首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首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八) 付息日:2011年至2016年每年的5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首日为2011年至2013年每年的5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九) 本金兑付首日:本期债券投资者回售部分的兑付首日为2013年5月20日,持有至到期部分的兑付首日为2016年5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十) 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二十一) 承销方式:承销团成员余额包销。
(二十二) 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三) 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发行人以其与宜兴市财政局签署的《宜兴市东片污水处理系统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建设与转让(BT)协议书》所形成的应收账款37.47亿元为本期债券发行提供质押担保。
(二十四) 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
(二十五) 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六)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十七) 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 日期 | 发行安排 |
| T-1日 (5月19日) |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摘要和发行公告。 |
| T日 (5月20日) | 公告最终票面利率; 发行首日。 |
| T+1日 (5月21日) |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下发行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应不晚于当日12:00之前将认购的款项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购买本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及承销团成员应不晚于当日17:00之前将认购款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 |
| T+4日 (5月26日) | 通过上交所发行的截止日;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的截止日。 |
| T+5日 (5月27日) | 上交所网下发行注册日,主承销商将发行的注册数据于当日12:00之前以书面和电子数据的形式报上交所转登记公司。 |
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
(一) 发行对象
参与发行的对象为持有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投资者。
(二) 发行数量
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15亿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规模为1亿元。
(三) 发行时间
发行时间为5个工作日,即发行首日2010年5月20日(T日)至2010年5月26日(T+4日)每日的9:00-17:00。
(四) 认购办法
1、凡参与发行的投资者,认购时必须持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发行首日2010年5月20日(T日)之前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
2、参与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000元(10张,1手),超过1,000元的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投资者认购数量上限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凡参与发行的投资者应与主承销商签订认购协议,投资者应按照认购协议的要求按时足额将认购款项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划款时应注明投资者的全称和“10宜兴债认购资金”的字样,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各投资者应在2010年5月21日(T+1日)12:00 前将认购款划至主承销商指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
账号:44201518300052504417
现代化支付系统号:105584000440
(五)发行注册
主承销商根据发行结果,将发行的注册数据于2010年5月27日(T+5日)12:00之前以书面形式报送上交所,同时按照要求生成电子数据,在当日12:00前发送上交所转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三、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
(一) 发行对象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的对象仅为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 发行数量
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15亿元,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的预设规模为14亿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有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通过承销团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的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
(三) 发行时间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部分的发行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2010年5月20日(T日)至2010年5月26日(T+4日)每日的9:00-17:00。
(四) 认购办法
1、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参与认购本期债券的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甲类或乙类托管账户,或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结算代理人开立丙类托管账户;其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债券承销商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尚未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发行首日2010年5月20日(T日)之前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相应托管账户。
2、每个托管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000 元,超过1,000 元的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机构投资者认购数量上限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凡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与承销团成员签订认购协议,机构投资者应按照认购协议的要求按时足额将认购款项划至承销团成员指定的账户,承销团其他成员应按照承销团协议要求按时足额将认购款项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划款时应注明划款人的全称和“10兴城投债认购资金”的字样,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各机构投资者和/或承销团其他成员应在2010年5月21日(T+1日)17:00 前将认购款划至主承销商指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
账号:44201518300052504417
现代化支付系统号:105584000440
(五)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登记
在发行首日之前(含当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向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提交有效的发行证明文件,确认在各承销商托管账户中登记的债券数额,各承销商将在分销期间内根据认购协议办理相应的分销过户手续。各承销商必须在确定的承销额度内分销和销售,不得超冒。
四、风险揭示
主承销商在已知的范围内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详细的风险揭示条款参见《2010年宜兴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认购费用
本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
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一) 发行人:宜兴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中桥五局大院
法定代表人:华学文
联系人:舒自强
联系电话:0510-87981914
传真:0510-87997941
邮政编码:214206
(二) 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联系人: 李黎明 马逸伦 崔英 汪浩 汪纯冰
电话:0755-82943666,010-82291821,010-82292869
传真:0755-82943121,010-82293691
邮政编码:518026 100088
宜兴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5月17日
主承销商:
二零一零年五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