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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季度限售股转让个税收入近8亿元
    2010-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牡霞 ○编辑 刘玉凤

      ⊙记者 张牡霞 ○编辑 刘玉凤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19日在就个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透露,据统计,1至3月,全国共有33个省市771家证券机构营业部扣缴税款8.85亿元,纳税人申请清算退税9263万元,两项相减,限售股转让个税共约7.9亿元。

      据该负责人透露,据统计,1至3月,限售股转让涉及9450位纳税人,转让股数3.62亿股,人均所得额45.73万元,人均扣缴税额9.37万元;全国共有22个省市的689位纳税人提出清算申请,税务机关已审核办理退税9263万元。

      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税直接带动了今年前四个月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大幅增收。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指出,该项政策出台和实施,纳税人人均扣缴税额9.37万元,其中最高扣税额为4129.3万元,体现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

      对于B股股东未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现象,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也发文表示要加强税源管理并依法追缴税款。在这份名为《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指出,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对所辖的我国在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H股和其他海外股)的上市公司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票股息情况开展全面调查,检查我国上市公司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报送有关资料和建立相关账簿及档案情况,掌握其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票股息公告及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信息,督促我国上市公司在派发股票股息公告中告知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并依法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

      通知指出,在调查中发现我国上市公司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扣缴,并依据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处理。通知还要求各地应于6月30日前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对未依法履行B股股息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我国上市公司的税款追缴及处理结果于6月10日前书面报告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