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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0-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轻纺城 股票代码:600790 编号:临2010—008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2日

      ●除息日:2010年6月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9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年4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4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分配年度:2009年度

      2、本次分配以公司2009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618,776,18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1)对于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10股0.9元。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10股0.9元向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的证明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10股0.1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企业所得税。

      (3)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10股1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2日

      2、除息日:2010年6月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6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派发现金红利的实施办法

      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浙江精功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和绍兴柯桥镇红建村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点: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人:季宝海

      3、咨询电话:0575-84135815

      4、传真:0575-84116045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