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和解协议》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SST秋林 编号:临2010-011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和解协议》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清偿债务的进展:
按本公司与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见本公司公告“临2010-008”)的约定,本公司于2010年5月26日向其支付人民币80,000,000元,汇入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指定的帐户,并将案件执行费用共计人民币298,399元同时汇入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的帐户。
二、公司相关资产解除查封及查封情况:
本公司接到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2010年5月28日做出的《执行裁定书》(2010)佳铁法执字第5号、第5-2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 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Crosstown China Investments, LLC.)。
住所地,美国新城堡县威明顿市橘子街1209号公司信托中心(Corporation Trust Center,1209 Orange Street,City of Wilmington,County of New Castle 19801,U.S.A)。
法定代表人 丁杰士,该公司执行总裁。`
被执行人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19号。
法定代表人 蒋贤云,该公司董事长。
1、《执行裁定书》(2010)佳铁法执字第5号的主要内容为: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8日作出(2009)黑高法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秋林商厦营业楼”-2——27层共计74385.61平方米房产。本案在本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大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秋林商厦营业楼”-2——27层共计74385.61平方米房产的查封。产权证号00066188。
2、《执行裁定书》(2010)佳铁法执字第5-2号主要内容为: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四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本院执行期间,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拥有一处商业用房,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秋林商厦营业楼”一层共计4912.57平方米商用房产。产权证号00066188。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