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临2010-013
深圳燃气200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利润分配方案: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元;税前每10股现金红利1.00元,税后每10股现金红利0.90元 。
● 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4日
● 除息日:2010年6月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11日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0年4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现将分红派息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2009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向2010年6月4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如下: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息总额1.23亿元。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2、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代缴现金股息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09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3、对于居民企业股东及除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税前现金红利0.10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4日
2、除权除息日:2010年6月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11日
三、发放对象
截止2010年6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四、实施办法
有限售条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无限售条件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地 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21号喜年中心B座1002A室
邮 编:518040
电 话:0755-83601139
传 真:0755-83601139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