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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进信托新时代 谋求跨越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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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进信托新时代 谋求跨越新发展
    王连洲:
    信托登记是制度建设
    首要问题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
    只待高层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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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公司应提高自身资产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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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
    只待高层核准
    2010-06-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邹靓

      ⊙记者 邹靓

      

      6月3日,上海银监局副局长谈伟宪在2010年中国信托业高峰论坛上透露,银监会已向国务院提交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草案,国务院在征求各部委意见后,银监会在2009年年底将意见汇总后上报国务院等待最后核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一旦出台,信托财产登记自此将有法可依。

      自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出台信托业“两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之后,我国信托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2009年,全国信托公司的信托资产规模比年初增加八千亿元,同比增幅达60%;全国信托公司实现净利润120亿,比上年增加了近20亿,增长幅度也在20%左右。“对比商业银行,虽在总量上不可同日而语,但信托人均利润却比商业银行还高,可见信托业有巨大的发展潜力”,谈伟宪说。

      他认为,信托业“两规”将信托公司从原先的资产负债机构真正变成了资产管理性质的公司,引入了正确的航道,这一点至关重要。“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中国信托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法律制度的制约、信托产品流动性不足、信托公司素质有待提高等。”

      从法律概念或者说行政规章的概念来说,信托公司可以连接银行、保险、证券、PE、私募基金,可以是信托管理机构,可以做财产管理型公司,也可以做福利性或是公益性项目,平台最宽,触角最深。但是基于法律制度上的制约和专业人才的制约,信托公司在这些领域还没有充分发挥功能。

      从整个法律制度的角度来说,国家公布的信托法只是信托行为规范,并未对上市行为有明文规定,这样一来信托公司的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处于空白。“三年来,上海银监局一直在开拓信托登记制度,目的就是从行政规章的角度规定信托财产是独立于信托公司的。银监会已经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交付国务院,国务院又征求过各个委办的意见,银监会在去年年底将各委办意见汇总后已上报国务院。现在正等待国务院的核准。如果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能够出台,至少从行政规章上信托的财产登记制度就有了法律依据”,谈伟宪透露。

      谈伟宪提出,目前信托产品不可流动性的问题也是制约信托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信托产品与贷款类似,有时间期限。在合同期期限内,信托产品既不能在银行间市场交易,也不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交易,信托购买或者委托人没有一个转让的渠道,极大地制约了信托业活跃性的发展。

      最后他提出,整个信托公司的素质提高是必然的。“这个问题是我们信托本身的问题,需要信托公司提升公司治理能力、业务管理能力和产品创新能力。整个信托业的发展是一个大的趋势,全球的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也希望介入信托融资。相信经过法律制度完善、市场培育方面的努力,信托业一定会成为第四金融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