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股票代码:600575 股票简称:芜湖港 编号:临2010-012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6月3日在安徽省芜湖市长江中路港一路16号公司A楼三层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0年5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公司董事10人,实际参会董事10人。公司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新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决议事项合法有效。与会董事经过逐项审议,以书面记名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向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根据2009年7月8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拟与淮南矿业集团合作建设裕溪口煤炭储配中心项目,本公司负责裕溪口煤码头改扩建工程建设。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本公司向交通银行芜湖分行申请期限二年的流动资金3000万元,以及期限五年的12000万元裕溪口煤码头改扩建工程项目资金贷款。根据上述情况,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已向本公司提供总额15000万元(其中3000万元期限二年,12000万元期限五年)的贷款担保。
鉴于此,本公司拟同意向鑫科材料提供等额的反担保。本次反担保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本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拟召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10年6月21日上午 10:00,会期半天
3、会议地点:安徽省芜湖市本公司会议室(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二)、会议内容:
审议《关于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的议案》;
(三)、出席会议对象:
1、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6月17日(周四)。截止至当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四)、会议登记方法
登记方式: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委托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法人股股东代表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席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于2010年6月20日上午9∶00到下午16∶00 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五)、投票规则
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将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六)、其他事项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差旅费、食宿自理。
公司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朱家桥外贸码头
邮编:241001
电话:0553-5840085
传真:0553-5840510
联系人:欧业群、杜 丽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5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6月21日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权限行使股东权利。
1、对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会议议题中的( )审议事项投赞成票;
2、对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会议议题中的( )审议事项投反对票;
3、对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会议议题中的( )审议事项投弃权对票;
4、对1-3项未作具体指示的事项,代理人可(不可)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证券账户卡:
授权日期:2010年 月 日
股票代码:600575 股票简称:芜湖港 编号:临2010-013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反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反担保情况概述
本公司因项目建设需要,向交通银行贷款15000万元。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已为本公司上述15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本公司拟同意向鑫科材料提供等额的反担保。本次反担保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已经公司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尚需提交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关联关系介绍
鑫科材料为飞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相对控股的公司,从而形成与本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关系。
三、反担保对方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3号
注册号:340000000009466
注册资本: 肆亿肆仟玖佰伍拾万元
法定代表人: 周瑞庭
主营业务:主要经营铜基复合材料、稀有及贵金属材料(不含金银及制品)、粉末冶金及特种材料、特种电缆、电工材料及其它新材料开发、生产、销售。
2、鑫科材料主要财务数据
鑫科材料2007年、2008年及2009年的总收入分别为43亿元、37亿元、28亿元。净利润分别为7277万元、1012万元、2204万元。鑫科材料截止2009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为21亿元,总负债9亿元,所有者权益12亿元,资产负债率为43%。
四、董事会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6月 3日召开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此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一)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公司向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提供反担保事项发表以下及独立意见:
1、公司与关联方鑫科公司之间发生的反担保行为属公司正常经营业务范围之内,为公司项目建设所需,对本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是有利的。
2、反担保对方鑫科材料业绩优良,偿债能力强,且是对方为我公司提供担保后进行的反担保,因此风险很小。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公司为鑫科材料提供反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反担保行为是平等和安全的,也是本公司发展所必须的。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二)董事会意见
1、以上反担保均属正常的企业经济行为。鉴于鑫科材料为本公司在交通银行的15000万元贷款担保提供担保,本公司为其提供反担保,有利于本公司的发展且不存在风险。
2.董事会本着审慎原则,在决议前审阅了鑫科材料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认为该公司的资信状况良好,反担保风险小,本次反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参与表决的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反担保事项。此项议案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没有对外担保。反担保生效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8.24 %。
特此公告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