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0-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截止日为2010年6月7日,会议通知已于2010年5月27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由闫冰竹董事长召集。
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对ING BANK N.V.关联授信的议案》,同意授予ING BANK N.V.同业授信额度(即风险限额)1亿美元,其中结算额度最高不超过1亿美元,期限18个月。详细内容见同日刊登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ING Bank N.V.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罗纳德、森华董事由于与本议案存在利害关系而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通过《关于对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同意向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授信1.5亿元,业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期限2年,提款期1年,单笔业务最长不超过1年。详细内容见同日刊登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任志强董事由于与本议案存在利害关系而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通过《关于对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的议案》,同意向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140000万元。
吴晓球独立董事由于与本议案存在利害关系而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0-1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ING Bank N.V.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本行关联交易委员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于2010年5月26日和6月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对ING BANK N.V.关联授信的议案》,同意授予ING BANK N.V.同业授信额度(即风险限额)1亿美元,其中结算额度最高不超过1亿美元,期限18个月;业务品种包括本外币拆借、外汇买卖(含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同业借款和担保等业务。
二、关联方介绍
ING Bank N.V.是本行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和最大单一股东,截至2009年12月31日,持有本行股份1,000,484,814股,持股比例为16.07%,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ING Bank N.V.是本行的关联方,与ING Bank N.V.进行的交易已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
ING BANK N.V.是荷兰国际集团(ING集团)核心企业,已有150余年的历史,在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具有很强的商业地位,已将业务扩展至全球超过50个国家,为包括个人、家庭、小企业、大型公司、机构和政府部门在内的广泛的顾客群体提供服务。根据资料显示,穆迪对ING BANK N.V.的评级为Aa3,符合本行内部授信标准。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
本行与ING BANK N.V.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业务定价依据公开市场价格确定,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ING BANK N.V.是本行的战略投资者,与本行签署全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本行与ING BANK N.V.在资产负债管理、资金管理及资金产品研发、贸易融资等业务领域的深入合作,有利于提高本行核心竞争力,推进本行品牌化、区域化和国际化发展战略。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行与ING BANK N.V.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慎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行向ING BANK N.V.授信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该关联交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本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修订)》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0-1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本行关联交易委员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于2010年5月26日和6月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同意对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授信15000万元,业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期限2年,提款期1年,单笔业务最长不超过1年,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以招商银行15579217股流通股股权质押担保。
二、关联方介绍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是本行股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志强是本行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是本行的关联方,与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的交易已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9月,是以房地产业为主,集金融、商业、高科技、国际旅游、物业管理、餐饮诸领域为一体的综合性投资管理集团公司。该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金121074.68万元,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36号,法定代表人任志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此笔关联方授信执行基准利率,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本行贷款定价相关管理制度。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房地产、金融、商业、高科技、国际旅游、物业管理、餐饮诸领域为一体的综合性投资管理集团公司,是北京市西城区国资委企业,目前经营正常。该集团公司为实现资源多元化配置,在多行业多领域进行投资,是具有综合功能的经济实体,符合本行“服务首都经济”的宗旨。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行与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慎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行向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授信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不会影响本行资产的独立性,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该关联交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本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修订)》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