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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视中国特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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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岐山要求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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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企分支机构将实施分类监管
    2010-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卢晓平 ○编辑 刘玉凤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刘玉凤

      

      保监会昨日下发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也将按照A、B、C、D等四类进行分类监管,得分在50分以下评为D类机构,此类机构将被采取暂停批设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保监局将按照业务经营风险指标、合规风险指标、内控风险指标三类监测指标的得分,将分支机构按风险由低到高评为A、B、C、D四类。其中,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评为A类机构,得分为65至80分(含65分)评为B类机构。得分为50-65分(含50分)的评为C类机构。得分在50分以下为D类机构。

      保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对D类机构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暂停批设分支机构;责令对存在严重违规的业务进行整顿或暂停办理该项业务;保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保监会对此的定义为,业务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对C类机构,保监局除可采取对B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保监局还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全面检查;建议总公司撤换有关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保监会明确,A类机构,指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B类机构,指经营较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公司。对A类机构,保监局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